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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商家也以為她收到了,又把快遞的原始單據丟失,因此當工作人員趕到快遞公司時也很難查出此貨物的下落。經工作人員調解,商家承認自己在發貨這道程式上存在過失,願意承擔責任,最後同意全額退還陳女士的貨款。
解析:網上交易有太多未知因素,商家大多無實體店鋪,消費者看得見摸不著,合法權益一旦受到侵害,往往是取證難、維權難,網路購物一定要謹慎,跨省市調解不是很容易。
(五)貪小便宜吃大虧——網上購手機充值卡遭遇詐騙
案例:2010年3月中旬,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勐臘縣的馬某在一網站上看到有低折扣的手機充值卡出售,於是就按網上資訊與出售充值卡的公司取得了聯絡,並與自稱姓趙的人通了電話。因馬某想買手機充值卡,就按趙某的要求預付了300元定金,匯到對方的銀行卡上。
幾天後,趙某要求馬某去某快遞公司提貨。馬某看到每張面值100元共計300張的手機充值卡後,就隨便拿出一張給自己的手機充值,結果顯示充入了100元的話費。馬某還想再拿一張試試看時,卻被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阻止了。隨後,馬某又讓妻子匯了4500元到對方卡上,然後才從快遞公司工作人員手中取到了所有充值卡。回到住處後馬某隨手刮開一張卡,想再試一下,結果提示“卡已作廢”。馬某再刮開其他卡時,發現都是相同的密碼。原來,一張真卡被複制了多份,導致馬某花了4800元,換來的僅僅是100元的話費,隨即馬某到公安局報案。
解析:此類詐騙行為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在網上釋出折扣極高的商品資訊;二是透過銀行賬戶騙取客戶資金和貨款,三是利用快遞公司等其他中介機構完成整個騙局。針對上述情況,消費者應提高警惕,不要貪圖小利,請到正規機構驗證其折扣資訊的準確性,謹防上當受騙。
(六)簽收中注意查證——網上購物謹防數量缺失
案例:2008年5月,楊先生在淘寶網上向北京的商家訂購了三臺奧林巴斯數碼相機,支付了預付款,每臺單價12650元,總價款為37950元。當時約定由楊先生的母親作為收貨人,並留下了收貨人地址和聯絡電話。兩天後,北京的商家將三臺相機包裝成一個大包,包裝箱四周均有“確認包裝完好後簽收”字樣的膠帶加封,委託一家快遞公司遞送。在快遞單正面註明了收件人、“需本人簽收”等字樣,包裹註明重量公斤、郵費65元、件數1件、數量1件,貨物價值不能高於5000元等。兩天後的一個上午,快遞公司將貨物送交給楊先生居住小區的門衛,門衛在第二天轉交給了楊先生的母親。楊先生下班後開啟貨物包裝驚訝地發現,其中有二個小包裝已被掏空,只留下一臺相機和三臺相機的發票、說明書和三張儲存卡。楊先生因此沒有按流程在網上確認收貨付款,並申請淘寶網退還貨款,並透過網路聊天通訊工具將這一情況告知了商家。淘寶網因此將楊先生的貨款予以凍結。
由於收不到貨款,商家又與楊先生商量無果,便將楊先生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商家認為,根據淘寶網交易規則第五條規定,如果發現份量不足或外包裝損壞不能擅自開啟,要聯絡賣家。楊先生明知郵件重量不對仍開啟包裝,即可認定包裝完好無損、重量沒有短少。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楊先生在淘寶網上確認已收貨並撤回退款要求。
被告楊先生辯稱,原告透過快遞公司將貨物送到被告所居住的小區,沒有和被告指定的收件人聯絡擅自將貨物交付給門衛。在門衛室內放置了一晚上,在第二天由其他門衛轉交給他母親後發現貨物短少。被告為此立刻就向原告提出了異議,並申請淘寶網退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與被告訂立的合同,並未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完全履行的義務。原告在網上交易平臺上經營網店,有責任透過多種措施規範包括交付的行為,以避免風險。
解析: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楊先生領取並已經感覺重量有異仍開啟郵件包裝,是否可以按照郵件包裝上印有的提示和淘寶網交易規則,推定被告(商家)收到了三套照相機主機和配件。快遞公司根據原告委託遞送物品,故快遞公司的行為責任要由原告承擔。根據我國特快專遞郵件的封裝規定;物品類郵件裝入紙質包裝箱內交寄的,包裝箱應以郵政專用透明膠帶封固。該快遞單上有“每單貨物不能超過5000元”字樣,而照相機價值遠遠超過此限額,原告(商家)應當有相應的保障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