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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三思後都不可行,要百思,要確定好他是命中註定,是真命天子,是千金不換,是生死相隨。否則就別結。
我和沈東寧婚前相處一年半,其中同居半年,就是我臨畢業前的那半年。那時他工作忙,回得晚,經常到家時我已因為白天忙著找工作,晚上趕著寫論文而累得熟睡,七天裡也就週日那天能好好在一起,自然是恩愛得相敬如賓,根本沒時間去發現不和諧因素。等我過門了,他的公司漸漸上了軌道,他在家的時間多了起來,這矛盾就出來了。
其實我們這代孩子,離婚率奇高,歸根結底無非都一個主因:獨生子女,自私,任性,自理能力差,不懂如何與人零距離相處。我和沈東寧的問題貌似糾結複雜,但根源也可以歸結在這兒。
我印象中,自己大約做過三次飯,次次失敗,我倆都覺難以下嚥,於是就不再有第四次,全外邊解決,週末去蹭父母的;我對居住環境的態度是,只要乾淨,亂一些無所謂,所以我不太愛收拾東西,自認為亂中有序;至於衣服,一週放一次洗衣機,有嬌貴的不能機洗的就拿去給我媽處理………對這些,沈東寧開始也沒覺得什麼,可後來突然有天就跟我說,“陌陌,你得有點女人樣。”
我一聽就不樂意了,“女人該什麼樣?你說說看。”
“家裡東西都規矩點啊…自己會手洗衣服吧…也得會做些菜,你也知道你得靠這個拴住我的胃啊。”
“呦,沈東寧,你這是有對比了吧?跟誰對比啊?”
“瞎猜什麼啊,我還能跟誰對比,你媽,我媽唄。”
“拿我跟她們那代人比,你沒毛病吧?”
“誰有毛病啊,你怎麼說話呢。”
…………………(此處略去你一句我一句的三百回合大戰)
早期是這樣的拉鋸爭吵,發展到後來,變成速戰速決——三句不合,我就捂耳朵什麼都不再聽,不管多晚,不管外面多冷,直接開門請他出去。至於他去哪,我不關心。
別人都知道我脾氣爆,所以在他們眼裡,即便不在場,也斷定我是更可惡的那個,包括我爸媽。
張帆後來說,陌陌,你從來沒想過趕一個男人出門的後果麼?他能去哪?父母家自然是不願意回,怕他們擔心;朋友各有各的忙,各有各的伴兒,誰收留他?去酒店偶爾住幾次還好說,可禁不住一禮拜三次吧?那最後只能是去別的女人那裡了。陌陌,把他送到別人床上的是你,是你自己!
謬論,簡直謬論。
我說張帆,你甭幫你哥們兒說話。我本意決不是要他流浪在外,我想聽的不過是句道歉。他寧可無處可去也不開口說那三個字。他犟,他要面子不是麼?那他選了熊掌就別想要魚。
站在沈東寧那邊的不止張帆,連爸媽也說是我的錯。按理,女婿做出這等好事,那岳父該打斷他的腿的。可我爸我媽知道後,一致認為解決辦法是要麼我無條件原諒他,要麼痛痛快快離婚。他們竟半點都不怨他。只有我的前公公婆婆象徵性地罵了自己兒子幾句,可其實心裡罵的是我,我看得出來。
所有人都認為我是自作自受,所以我也很配合地給出了所有人想要的結果——離婚。心底的苦衷、難言和無奈,自己埋了。我相信沈東寧對錶層下的暗流並非毫無探悉,他甚至許是早料到了流向的,可他隻字不提。他寧願大家相信表象,我何苦拆臺,拆不好倒頭來反成跳樑小醜。
雙方都選擇結束它,何須剝繭抽絲。
我們短暫的婚姻,為期半年。半年,並不至於就把一段婚姻在你大腦裡打上深刻標籤,可在你腦門上打上“離異”的標籤,是足夠了。一個有六年戀愛史的人,她沒結婚,那她就還是姑娘,就還是香餑餑;而一個有婚史的人,哪怕只六個月,那你也是舊鞋一隻,你沒市場了。這不是我的臆想,這是我在天涯上作了調查得到的統計結果。
離婚辦得挺容易的,沒什麼牽扯:我們住的房子是他父母的,沒我倆的投資,離了我自然是搬出去那個。沒孩子。車子一人一臺,各付各的,各開各的。匆匆地我走了,不帶走一捆鈔票。
其實我知道爸媽是很心痛加為難的。一方面他們知道,勸我原諒他,繼續過下去,這是委屈自己閨女;可另一方面,離異,對他們那代人來說,是非常不光彩的事,是要被同事鄰居嚼舌根的。兩難。所以他們說,你自己決定吧。外加一句,自作自受。
我痛痛快快搬回家,繼續SOHO,當啥沒發生過,也不在乎所有知情人的目光。八零後的一大優良品質在我身上可謂體現得淋漓盡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