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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年四月四號簽訂了停戰條約。從條約的內容上看,這估計是咱中國人幾十年來,與外國政府簽訂的第一份公平的條約了。當然,所謂的公平,是針對我們中國人而言的。對日本人來說,這次停戰條約,顯然是一份不平等條約。
條約規定,日本向中華共和國支付三千萬兩銀子,做為戰爭賠款,同時,開放大分、廣島、高松、札幌四個沿海城市,做為通商口岸。在這四個城市內,中國商人享受與日本商人同等的地位,日本政府不得隨意向中國商人徵收其它費用。作為交換,中華共和國將釋放一萬五千名戰俘和兩萬多名僑民,並任由日本政府派商船將其送回國內。
用戰爭賠款的形式而不是用贖金的形式支付這三千萬兩銀子,這個主意是劉一飛提出來的,硬逼著日本人把這些寫入條款。之所以這樣做,一是向日本人,向全世界的人,向大清子民表明,這場戰爭,是我們中國人打贏了。第二,甲午戰爭之後,日本人向大清朝索取了那麼多的戰爭賠款,那是條約寫得明明白白的,所以,日本人失敗以後,也得以戰爭賠款的形式向中國人道歉,也算是為咱中國人爭了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