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 (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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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侵貪所得。而在州縣官員中,最多的達十萬兩左右。按照當時的律文,貪汙一千兩就該處死,但在此案處理中皇帝已把斬立決的標準提高到兩萬兩,即使如此,被處死的貪官仍有五十六人之多。雖然陝甘總督勒爾謹並未直接侵吞賑災銀,但收受屬下所買物品且數額巨大,故同王亶望、王廷贊一起被判處死刑。上諭:從前各案尚未至侵蝕災糧、冒銷國帑,至數十萬金,如王亶望之明目張膽、肆行無忌者。王亶望由知縣經朕加恩用至藩司巡撫,乃敢負恩喪心至此!自應即正典刑,著即處斬。
此案的嚴重性在於:一是全省上下通同作弊,“全省大小官員無不染指有罪”,這在清代還是第一次;二是“內外大臣,皆知情不舉”,以至“天下無不共知”,而“內外臣工並無一人言及”,都向皇帝封鎖訊息;三是各級官吏視庫府為私囊,任意侵吞,以至該省各州縣虧空銀八十八萬餘兩,虧空庫糧七十四萬多石。
上諭:近年侵貪案件屢經敗露,豈水濡民玩,遂致僥倖身試,愍不畏法者多耶?同期又諭:甘肅各官,上下通同一氣,目無法紀,至於如此。雖王亶望一人之作俑,而官官相護之風,至於舉朝皆然。朕竟不能以誠感眾,實為慚懣!不知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