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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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還差好幾百萬兩,下官實在想不出法子籌到這筆銀兩,只好前來請罪。
永琪一聽,明白是怎麼回事了,便說道:往年是如何辦貢?依舊照辦就是。那鹽政苦著臉說道:五阿哥有所不知,自兩淮鹽引案之後,便不能依舊制了。
那所謂的兩淮鹽引案又是什麼?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五月十九日,新任兩淮巡鹽御史,即兩淮鹽政尤拔世,按照常規向乾隆皇帝報告經手錢糧,即前任官員離任後,本任對前任官員留下多少家底做一個審計,以免以後擔負責任,這份本是例行交接的奏報引起了乾隆的注意,原因在於,此前幾任鹽政對於預提鹽引之後鹽商繳納“以備公用”的收入,從來沒有向其彙報,而是私自動用,於是下令讓軍機大臣“詳晰查明具奏”。
這什麼意思?就是說前任鹽政沒有經過乾隆同意,私自截留上交款成立小金庫,現在也普遍存在這樣的情況。
軍機大臣們派人到戶部,類似現在的財政部,詳細調查每年預提的鹽引數量,回報說每年預提鹽引數量都是鹽政自行向皇帝奏報,戶部只按規定徵收稅銀,其他情況並不清楚。
乾隆對此感到疑惑,他覺得歷任鹽政是有意隱瞞,在財務上弄虛作假,私下貪汙了。更重要的是,從乾隆十一年預提鹽引之後,每年提引自20萬至40萬張不等,若以每張鹽引交納“以備公用”的費用3兩銀子計算,20多年來,應有千萬餘兩銀子,而這些銀子如何使用歷任鹽政都沒有向自己彙報過,故而覺得“甚可駭異”,必須徹查。
乾隆皇帝下令,讓軍機大臣——保和殿大學士傅恆、文華殿大學士尹繼善、東閣大學士劉統勳,當年最重要的三位大臣開會討論如何辦理此案,大案由此爆發。
該案的核心問題是“鹽引”。鹽引是食鹽運銷的許可證,如同現在的執照或批文,鹽引上面隱含著三項內容:一是重量,即一張鹽引只能運銷多少斤鹽;二是引地,或稱引岸,即鹽引上面規定了食鹽銷售地,只能運往特定地點銷售,這同時也就意味著該地只能由擁有該鹽引的人銷售食鹽,有些像是壟斷,剛開始時是鹽商交稅認引,同時認領引地,以後只要鹽商所持的鹽引不變,沒有轉讓給別人,其售鹽地域也就可以一直不變,等於世代相承;三是稅費,即每張鹽引必須向政府繳納多少稅費。
然而乾隆年代也是人口增長最快、最多的時代,由於人口增長,食鹽消費增加,而鹽引數量相對固定,也就是說售賣多少鹽的數量是固定的,不能隨便增加,這就致使原有的食鹽數量不夠銷售,於是出現了變通辦法——將後來的鹽引預先提前使用一部分,增加當年允許銷售的食鹽數量,這就是預提鹽引,通俗來說,就是卯吃寅糧。
預提鹽引本來也是合理的舉措,為何會成為大案呢?這裡面涉及財政,更涉及政治,還涉及皇帝的旅行經費和官員們的公款吃喝經費等,說起來就複雜了。
乾隆下令追查,從乾隆十一年至三十二年間的三任鹽政均被牽涉其中。吉慶(滿洲鑲黃旗人),兩次出任;普福(滿洲正黃旗人),三次出任;高恆(滿洲鑲黃旗人),一次出任。
後來查出歷年以來鹽政借稱辦公動用白銀467萬餘兩,還有未繳的餘利銀六百數十萬兩。
六月二十五日,乾隆下達聖旨,勃然大怒:商人預提鹽引,應該交納的銀兩有1090餘萬兩之多,可歷任鹽政沒有如實上奏,而是營私舞弊,據為己有。高恆、普福等,久任鹽政,竟將預提鹽引,散給商人,將國家稅銀任意侵蝕肥己,肆無忌憚地亂花國家稅銀,實在出乎情理之外,高恆、普福革職查辦。
同日,乾隆還特地下旨給軍機大臣,要追究早已卸任兩淮鹽運使盧見曾的責任,認為預提鹽引一事,都是他經手承辦,像這樣上下沆瀣一氣,他豈能推諉說不知道?
然而在查抄盧見曾家產的命令下達之前,出了點問題,結果只查抄出銅錢數十千文,家中“並無金銀首飾,即衣物亦甚無幾”。乾隆對此大為光火,下令由大學士劉統勳負責審理此案。
盧見曾(1690—1768)此時已是年近八十的老人,卸任在原籍老家養病,為當時的知名學者、文壇領袖,被稱為“主東南文壇,一時為海內宗匠”,“生操如椽之筆,主盟壇坫三十載”,在揚州任職鹽運使期間,“四方名流鹹集,極一時文酒之盛”,與《儒林外史》作者吳敬梓、書畫名家“揚州八怪”等有深交。他在乾隆年間曾兩次出任兩淮鹽運使。
劉統勳審訊盧見曾經的倆個兒子盧謨和盧蔭恩,最後查出是大學士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