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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田田| ╰……
╬╬╬╬╬╬╬╬╬╬╬╬╬╬╬版 權 歸 原 作 者
第十一章 黨組會議(27)
王中法從本子上抬起頭說:醉駕不屬於違反政治紀律行為吧,也不屬於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也沒有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我補充一下,根據事後瞭解,周武功同志當晚接受了市司法局一幫人的宴請,如果說他是因公使用車輛是比較勉強,但是黨內紀律處分條例裡沒有提到公車私用的事——,也不是貪汙賄賂和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就是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嘛,但也不是嫖娼或從事*活動,醉駕就是醉駕,而且沒有肇事,情節談不上較重或嚴重,這是我們處理問題的出發點。
我認為王局分析得全面、到位,章玉蘭第一次直接發表自己的看法說,其他同志也說一下。
林晉化說:我同意王局的看法。
柯洪江說:既然非得給一個處分,警告就夠了嘛,幹嗎非得把人家往死裡整。
孔新餘第一次表態說:我同意王局的建議,給予周武功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金合作也是第一次表態:既然大家都是這個意見,我同意。
鄭偉寶說:我和蒙合陽同志一開始就是這個意見。
只有周田寧不吭聲,不再在本子上寫東西了,但沒有把頭抬起來。
章玉蘭想趁熱打鐵把這事敲下來,便拿起茶杯喝了一口,又放下,茶杯接觸到桌面發出了一些聲響。章玉蘭說:其他同志呢?
沒有發表意見的其他同志就只有周田寧一個人了,他不得不抬起臉,不情不願地說:如果黨組要給予周武功黨內警告處分,我不反對,我個人持保留意見。
在不明白真相的人看來,還以為周田寧不滿局黨組給予他分管處室的負責人紀律處分呢。章玉蘭心知肚明,自是不會點破。
章玉蘭以語重心長的口氣作了總結講話:
同志們,針對各地不斷出現的酒後、醉酒駕駛肇事,導致大量人員傷亡,公安部交管區域性署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三個月的酒後駕駛嚴查活動,現在又把嚴查專項活動再次延長了三個月,一經查實,一律按交管法的上限處理,東山省公安廳自從開展酒後駕駛集中整治以來,我剛看過一份資料,四個月下來已查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350人,其中醉駕183人,已拘留179人,另外4個醉駕者因為是各級人大代表,需要履行完有關法律程式後才能拘留,可惜啊。
(章玉蘭苦笑了一下)如果周武功是市人大代表,也不會被當場拘留,也許還有迴旋餘地。周武功被拘留後,我和在座各位一樣,不是不關心我們的幹部,更加沒有趁此機會讓我們的幹部吃一吃苦頭的想法,實在是無計可施,因為市公安局在省內首推醉駕當場拘留的措施,從根本上斷了“提籃子”的可能性,就是找關書記、花市長,他們也未必幫得上忙。
第十一章 黨組會議(28)
(為強調周武功已受處罰這層意圖,章玉蘭想了想說)周武功出來上班後,到過我辦公室,跟我提起過醉駕當場拘留嫌疑違法,要去起訴公安部門,他提出了以下三條理由,我今天在這裡與大家探討,看是不是這個理:
一是交警部門沒有落實治安管理處罰法裡對醉酒者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事先告知和及時通知家屬等程式,而且公安部交管局規定一律按上限處理,沒有對不同情節適用不同幅度的處罰,與法理精神相悖;
二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情形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很顯然,行政拘留是不能適用當場行政處罰的,市公安部門是權大於法,越權執法;
三是行政拘留既然不能適用當場行政處罰,那麼非當場行政處罰,應當經過嚴格的受理、立案、調查、裁決和執行程式,而他這個案子,沒有經過受理、立案環節,在調查環節只有血液酒精度資料,裁決和執行環節則顛倒了,是先執行、後裁決,無法保障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章玉蘭以鼓勵的語氣說:今天大家都說說看,周武功處長說的有沒有道理?
分管法規工作的林晉化副局長法制意識比較強,第一個響應說:周處長說得有道理,但是去告公安局不太好,撕不下這張臉嘛。
分管地稅稽查局的孔新餘副局長表示贊同,說:我們地稅稽查還需要公安配合嘛,雖然經偵支隊與交警支隊是兩個支隊,但都屬於公安局這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