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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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於每一盲目地起作用的自然力之中。它也顯現於人類經過考慮的行動之中。而這兩者的巨大差別卻只是對顯現的程度說的,不是對“顯現者”的本質說的。
§22
這個自在之物(我們將保留康德這一術語作為一個固定的公式)既已作為自在之物,便決不再是客體,因為一切客體已經又是它的現象而不是它自己了。但是在需要客觀地來設想它的時候,它就必須從一個客體,從一個只要是客觀地已知的什麼,從而即是從它自己的一個現象借用名稱和概念。不過為了合於作共同理解的支點之用。這個現象就不能是別的,而只能是它所有一切現象中最完善的,亦即是最鮮明,最發達的,直接為認識所照明瞭的一個現象。而這就正是人的意志。人們也很可以指出我們在這裡當然只是用了從優命名法,由此,意志這個概念就獲得了比它前此所有的更為廣泛的範圍了。在不同的現象中認出同一的東西,在相似的現象中認出差別,如柏拉圖屢次說過的,這就正是搞哲學的條件。可是直到現在,人們還沒認識到自然界中任何一種掙扎著的,起作用的力和意志的同一性,因此也就沒有把那些複雜的現象看作只是一個屬的不同的種,而是看作完全不同屬,不同類的'東西',所以也沒有一個字眼來標誌這個屬的概念。因此,我就按最優先的種來稱呼這個屬,而對於這個種的直接的,近在眼前的認識又導致對其他一切'種'的間接知識。但是對於'意志' 這概念,這裡是要求把這概念擴大,誰要是不能做到這一點而對於意志這個詞仍然要把它理解為自來單是用這一詞來標誌的一個種,理解為由認識指導而專按動機,甚至是隻按抽象動機——也就是在理性的指導之下——而自行表出的意志,那麼,他就會自陷於無止境的誤會中;'因為理性指導下的'這種意志,已如上述,只是意志最鮮明的一個現象而已。我們必須在思想中把我們對於這一現象直接認識到的最內在本質純淨地提出來,然後把它轉用於同一個本質所有一切較微弱、較模糊的現象,這樣我們就滿足了擴大意志這概念的要求。——站在與此相反的方面,如果有人認為用意志這個字眼或是用任何其他字眼來標誌一切現象的本質自身究竟是一樣的,那他就要誤會我了。如果說那自在之物是這麼個東西,我們只是從推論得出其存在,我們只是間接而在抽象中認識它;那倒是和上述這種情況相符,人們誠然可以隨便叫它什麼;而名稱就不過是一個未知數的符號罷了。可是意志這個詞兒,好象一道符咒似的要為我們揭露自然界中任何事物的最內在本質,那就不是標誌著一個未知數,不是指一個由推理得來的什麼,而是標誌著我們直接認識的'東西',並且是我們如此熟悉的東西;我們知道並懂得意志是什麼,比了解其他任何別的東西更清楚,不管那是什麼東西。過去人們總是把意志這概念腹括在力這概念之下,我則恰好反其道而行之,要把自然界中每一種力設想為意志。人們不可認為這是字面上的爭論,也不可認為這是無所謂,可以漠不關心的'事情',卻更應該說這是有頭等意義和重要性的'事情'。原來力這個概念,和其他一切概念一樣,最後是以客觀世界的直觀認識,即現象,亦即表象為根據的,力的概念也就是從這裡產生的。它是從因與果支配著的領域內提出來的,所以也是從直觀表象中提出來的,從而正是意味著原因之為原因,'也就是' 在這原因之為原因不能在事因學上再有進一步的說明反而正是一切事因學的說明不可少的前題這一點上,它意味著原因之為原因。與此相反,在一切可能的概念中,意志這概念是唯一的一個不在現象中,不在單純直觀表象中而有其根源的概念,它來自內心,出自每人最直接的意識。在這意識中,每人直接地,沒有一切形式,甚至沒有主體和客體的形式,就在本質上認識到他自己的個體,認識到他同時也就是這個體;因為在這裡認識者和被認識者完全合而為一了。因此,如果我們把力這概念歸結為意志這概念,那麼,我們在事實上就是把較不知的還原為不能更熟悉的,還原為真正直接,完全的已知,並大大地擴大了我們的認識。如果相反,我們仍和過去一樣把意志這概念賅括在力這概念之下,那麼,我們就剝奪了自己唯一的直接認識,——而這是我們對於世界內在本質所有的認識……,因為我們讓這種認識消失於一個從現象抽出來的概念之中了,因此我們也決不能以此概念超出現象之外。
§23
意志作為自在之物是完全不同於它的現象的,是完全不具現象的一切形式的。只有在意志出現為現象時,它才進入這些形式;所以形式只和它的客體性有關,對於它自己本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