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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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或不法'行為。那麼反過來,國家按它以全體幸福為目的的傾向,也將要樂於致力使每人都蒙受人類仁愛各種各樣的美意和善行,要不是這些美意善行的事業在具體實施中也有一種對應物的話。可是在這種場合,國家的每一公民就都會想充當那被動的角色,沒有一個人會要想充當主動的角色了;並且也沒有一個什麼理由可以責成某人應在某人之先來充當這主動的角色。因此,可以加以強制的只是消極的東西,那也就正是法律;而不是積極的東西,那也就是人們在好心腸的義務或不完全的義務這類名稱之下所理解的東西。
如已說過,立法從道德借來純粹法學或討論義與非義的本質和界限的學說,以便為了那和道德不相干的立法目的而從反面來利用這種學說,並按以制訂現行法律和建立維護立法的工具,建立國家。所以實際的立法就是從反面來應用的純道德的法學。這種應用可以尊重每一特定的民族固有的條件和情況而見之於實施。但是,只有現行立法在本質上是徹底按純粹法學而規定的,並且要立法的每一條款都能在純粹法學中找到根據,然後所產生的立法才真是積極的正義;而這國家也才是一個道義的集體,才是名副其實的國家,才是道德上容許的設施,不是不道德的設施。否則相反,現行立法就會是為積極的非義奠定根據,立法自身就會公開自承是由強制而成的非義。屬於這一型別的是任何一種專制政體,是大部分回教國家的政體;甚至許多憲法的某些部分也屬於這一型別,例如入身所有權,強制勞役等等。純粹法學或自然法,更好是叫做道德的正義,固然總是要由於倒轉方向才成為任何道義的現行立法的基礎,等於純粹數學是任何一支應用數學的基礎一樣。為了這一目的,純粹法學和哲學一樣,也有它要向立法傳播的最重要的幾點:1)說明義與非義兩概念內在的和本來的意義,以及兩概念的起源,兩概念在道德上的應用和地位。2)財產所有權的引伸。3)契約的道德效力的引伸,因為這是國家契約的道德基礎。4)國家的起源和目的的說明,說明這一目的對道德的關係,以及隨這一關係'如何'透過方向倒轉,按目的而移用道德的法學到立法上來。5)刑法的引伸。——法學的其他內容不過只是這些原則在一切可能的生活關係上的應用,是義與非義間界限的詳細規定,所以這些關係都是在某些一定的觀點和標題之下加以分合的。在這些'如何分合'特定的論點上,所有的純粹法學教科書都頗為一致;唯獨在那些原則上則說法極不相同,因為這些原則總是和某種哲學相聯的。在我們既已按我們的哲學體系簡單而概括地,然而也是堅定而明確他說明了'上面'那些重點的前四點之後,還有刑法'這一點'也正要用同樣的方式來談一談。
康德提出了一個根本錯誤的主張,他說在國家之外就沒有完整的所有權。根據我們上面的引伸,在自然狀態中也有財產,附帶也有完整的、自然的,亦即道德的權利。這種權利,不行非義就不能加以損害,但拼著一切而加以保護卻不是非義。與此相反,在國家之外沒有什麼刑法,那倒是確實的。整個刑事處分權都只是由現行法奠定基礎的。現行法在'人'犯法之前就對這種犯法'行為'規定了刑罰,而刑罰的恫嚇作為反動機,就應該在分量上超過那一犯法行為的一切動機。這種現行法應看作是這國家一切公民所批准,所承認的。所以現行法是建基於一個共同契約之上的,在任何情況之下國家的一切成員都有義務遵守這一契約,也就是在一方面有用刑的義務,在另一方面又有受刑的義務。所以強制受刑是有理由的。從而刑司的直接目的,在個別場合是把法律當作契約來遵守的。可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是嚇住'人'不要侵犯別人的權利,因為只是為了每人都有保障而無須承受非義,人們才結集為國家,才放棄施行非義而承擔維護國家的重責。所以法律和法律的執行——刑罰處分——基本上是著意於未來而不是著意於過去的。這就是刑罰和報復的區別,後者的動機革是在已經發生了的事故上,也就是隻在過去作為過去上。一切以痛苦加於人來伸雪非義,而對於將來又別無目的'的行為',就都是尋仇報復,並且是除了看到人們自己在別人身上造成的痛苦而以之安慰自己所受過的痛苦外,不能再有其他目的。這種事情是惡毒的,殘忍的,是倫理上不能為之辯護的。人以非義加於我,並非使我有權以非義加於人。以怨報怨而別無其他意圖,既不是道德的,也沒有任何理性上的根據可以把它說成是合理的;而提出報復權作為刑事處分權一個獨立的最後的原則,那是意義空洞的。所以康德的學說把刑罰看作單純的報復,只是為報復而報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