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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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康德並未鑽進行為的倫理含蘊之本義,最後這也是他以他自己關於至善的學說指出來的。他以最高善為美德與幸福的必然結合,並且是以美德為幸福的尊嚴的外貌而結合的。這兒單是下面這一邏輯的責難就已擊中了他'的要害',就是說構成這裡的標準的“尊嚴”這個概念是'又'已假定了一種倫理學為其標準的,因此也就不得從這一概念出發。在本書第四篇裡曾得出結果說一切真正的美德在達到了最高的程度之後,最後則導致完全的絕欲,此時一切意欲都告結束了;幸福則與此相反,是滿足了的意欲,所以'美德和幸福'兩者是根本合不攏來的。對於已經洞悉我的論述的人,已無須再來分析康德關於至善這一見解的整個錯誤了。而獨立於我的正面論證之外,我在這裡再沒有要提出來的反面論證了。
我們在《實踐理性批判》中也看到了康德對於結構勻整的偏愛。原來他完全是拿《純粹理性批判》的體制來處理《實踐理性批判》的,並且還套用了原來的那些標題和形式。這顯然都是任意的,在自由的範疇表中更可明晰地看到這一點。
《法學》是康德最晚期的著作之一,並且是如此無力的一本著作,以致我雖然完全否定它,卻認為對它進行辯駁是多餘的,因為它,好像不是這個偉人的著作,倒像是一個普通凡夫俗子的作品似的,是必然會由於它自己的衰竭無疾而終的。因此,我是以反面論證的法學為旨趣而聯絡到正面論證的,也就是聯絡到本書第四篇所確立的簡單法學綱要上面去。關於康德的法學這裡只提出幾點一般的評論就算了。在考察《純粹理性批判》時我己駁斥過的,到處糾纏著康德的那些錯誤,在'他的'法學裡竟如此氾濫起來,以致人們以為是在讀著模仿康德口氣的諷刺文,或至少也要以為是在聽康德派'的鸚鵡學舌'。這裡有兩個主要的錯誤。'第一,'他要(此後還有許多人這樣要過)把法學和倫理學嚴格的加以劃分,然而又不令法學依從於實際的立法,也就是不依從於任意的強制,而要保持法理概念的純潔性、先驗性和獨立性。可是這是不可能的,因為'人的'行為,除了它的倫理上的重要性以外,除了對別人的物理關係以及由此而有的,對外在強制的夫系而外,即令只是在可能範圍內也決不容有第三種看法。從而當他說“法理上的義務是可以加以強制的義務”時,那麼這個“可以”要麼就是作物理的來理解,則一切法理都是現行法的和任意的,也就是說一切可以見諸實行的任性就是法理了。要麼這個“可以”就是作倫理的來理解,則我們又到了倫理學的領域裡來了。所以康德的法理概念是倘祥於天淵之間而無一個立足之地的。在我這裡,法理這概念是屬於倫理學的。第二,他對於法理概念的規定完全是消極的,因而也是不夠的;他說:“凡是按一個普遍的準則而和在人群中並存的個人的自由協調一致的,那就是合法的。”——自由(這裡是指經驗的自由,也就是物理性質的自由,不是指意志在道德上的自由)的意思就是不受阻礙,所以只是一種否定。而“並存”也完全是不受阻礙這個意義,於是我們就停留在許許多多的否定之上而得不到一個肯定的正面的概念了,是的,要不是我們已從別的方面知道了的話,根本還模不著這裡到底是在談什麼呢!——後來在細述中'康德'還展開了這樣一些最荒謬的看法,如說在自然狀態中,也就是在國家以外,根本無所謂所有權;這實際上就是說一切法權都是現行實際性質的,於是自然法倒要以現行法為根據而不是應該反過來的那種場合了,還有以佔有為合法獲致的根據,為制訂公民權利法規的倫理義務和刑法的根據等等說法。所有這一切,如已說過的,我認為根本不值得加以反駁。後來康德這些錯誤也發生了一種極不利的影響長期以來公認的,已成定論的真理又給弄糊塗混亂了,導致了奇奇怪怪的學說,許許多多的文章和爭吵。這當然是不能持久的,而我們已經看到了真理和健全的理性如何在為自己掃清道路了。尤其是J。C。F。邁斯特爾的《自然法》和某些怪僻的理論相反,證實了這一點,雖然我並不因此就認為這'本書'是已夠完美的模範。
在有了前此所說過的一切之後,我在判斷力批判'這問題'上也就很可以從簡了。人們不得不驚歎康德,'這樣一個康德,'他對於藝術大概始終是很生疏的,從各種跡象看他對於“美”也像是很少接受力似的,加之他也許從沒有機會看到一件有份量的藝術品,最後無論是從'他'那個世紀或是從'我們'這個民族來說,對於應該和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