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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熱病七日八日。而邪仍在表陽者。急從汗解也。表陽之邪。七日來複。八日不解。將作再經。
而有傳陰之害矣。如脈口動喘而短者。邪尚在於膚表。急取手太陰之少商使之汗。則邪自共並而出矣。按素問有喘脈。喘
而短者。謂脈之喘動於寸口。而不及於尺。故知其可汗解也。餘伯榮曰。此即傷寒論之太陽病。
脈浮緊無汗。發熱身疼痛。八九日不解。表證仍在。麻黃湯主之。夫麻黃湯。即取手大指汗出之劑也。仲祖傷寒立論。緣本於靈素諸經。學人引伸觸類。頭頭是道。何必守針。
熱病。七日八日。脈微小。病者溲血。口中幹。一日半而死。脈代者一日死。
此外熱不解。內傳少陰而為死證也。六經傳遍。七日來複。八日不解。又作再經矣。微細。少陰之脈也。少陰之上。君火主之。病者溲血。病足少陰之水髒也。口中幹。病手少陰之君火也。一日半死者。死於一二日之間。陰陽水火之氣終也。夫脈始於腎而主於心。脈代者已絕於下。故一日而死。沈亮宸曰。巨陽者。為諸陽主氣。故傷寒熱病。本於太陽。太陽與少陰為表裡。故傷寒論曰。
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躁煩。脈數急者為傳也。此太陽之邪。傳於少陰。少陰標陰而本熱。故陽煩而陰躁也。本經之再經七八日。即傷寒論之初經一二日也。少陰從本從標。故傷寒論有急下急溫之證。本經之溲血口中幹。一日半死者。標本皆病也。
熱病。已得汗出。而脈尚躁喘。且復熱。勿刺膚。喘甚者死。
熱病已得汗而脈尚躁者。陽熱甚而不從汗解也。喘而且復熱者。邪入於裡。故勿刺膚。喘甚者。
邪盛在裡。而陰氣受傷。故死。
熱病。七日八日。脈不躁。躁不散數。後三日中有汗。三日不汗。四日死。未曾汗者。勿腠刺之。(數葉朔)
熱病七八日。脈不躁者。外已解也。脈即躁而不散數。此邪熱雖未去。而正氣不傷。後三日。
乃再經之十一日。此復傳於裡陰。必得陰液之汗而解。故未曾汗者。勿腠刺之。當取汗於陰也。
如三日不汗。乃陽熱盛而陰氣已絕。故至四日而死。上節論熱病在外。雖得汗而不解。邪復傳於裡陰。此論邪入於陰。如有汗而不死。謂陽可入陰。而陰亦可出於陽也。以上論外因風寒之熱病。有表裡陰陽邪正虛實之死生。莫雲從曰。此篇先論風寒。而後論熱病。傷寒論先言中風。而後論傷寒。
熱病。先膚痛。窒鼻充面。取之皮。以第一針五十九。苛軫鼻。索皮於肺。不得。索之火。火者心也。
此以下論內因之熱。病在五臟。當取諸外合之皮脈肉筋骨。如不得解。當以五行勝制之法治之。
熱病先膚痛鼻窒者。熱在肺而病氣先應於面板鼻竅也。故當以第一之 針取之皮。用五十九刺之法。
以瀉五臟之熱。若皮苛鼻軫。當索皮於內合之肺。再不得解。索之於火。火者心也。當取心臟之氣。
以勝制其金焉。蓋五臟內合五行之氣。外合皮肉筋骨之形。病氣先在於外合之形。故先取之形。次索之髒氣。再以五行勝制之法治之。蓋先標而後本也。前章論外因之熱。病在六氣。此論內因之熱。
病在五行。莫雲從曰。上章與素問之熱論。此與評熱論。大同小異。
熱病。先身澀。倚而熱。煩 。幹唇口嗌。取之脈。以第一針五十九。膚脹口乾。寒汗出。
索脈於心。不得。索之水。水者腎也。
此熱在心主之包絡。而病見於脈也。經脈者。所以行血氣而營陰陽。病在血脈。故先身澀倚而熱。煩 者。相火盛而心不安也。唇口嗌幹者。火炎上也。當取之脈。以第一針為五十九刺之法以瀉其熱。若膚脹
者。脈盛而脹於面板也。仍口乾而寒汗出者。熱在內而蒸發其陰液也。當索脈於心。索脈於心者。
刺脈而久留之。以候心氣之至也。如不得解。當索之水。水者腎也。取腎氣以勝制其火也。按此節當以第三針取脈。用第一針者。以絡脈之在面板。故曰膚脹。蓋在面板間而取諸絡。面板絡脈之相通也。
熱病。嗌幹多飲。善驚。臥不能起。取之膚肉。以第六針五十九。目 青。索肉於脾。不得。
索之木。木者肝也。
喉主天氣。嗌主地氣。嗌幹多飲者。脾熱上行也。脾熱盛則及於胃。故善驚。脾主肌肉四肢。
故臥不能起。當取之膚肉。以第六針為五十九刺之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