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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的財政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第四章生產大隊管理委員會
十六、生產大隊,是人民公社這個聯合經濟組織當中的獨立經營單位。它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它統一管理各生產隊的生產事業,又承認生產隊在生產管理上的一定的自主權。它在全大隊範圍內統一分配歸大隊所有的產品和收入,又承認各生產隊在產品留量和收入水平上的差別。
十七、全大隊範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大隊所有,固定給生產隊使用。
生產大隊對於全大隊範圍內的勞動力,除了公社和大隊按規定呼叫的以外,都必須固定在生產隊,不許隨意抽調。
集體所有的耕畜、農具,可以歸大隊所有,固定給生產隊使用;也可以歸生產隊所有;也可以有些歸生產大隊所有,有些歸生產隊所有。究竟實行哪種辦法,由生產大隊、生產隊同社員群眾,在有利於保護和繁殖牲畜、有利於保管和維修農具的前提下,根據不同情況,兼顧大隊和各生產隊發展農業、畜牧業和副業生產的需要,民主討論決定。決定以後,登記造冊,不再變動。
固定給生產隊的土地、勞動力、耕畜和農具,如果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呼叫或者在生產隊之間組織協作的時候,一定要不妨礙生產隊生產計劃的完成,經過協商同意,實行變工換工,嚴格遵守互利等價的原則。
十八、生產大隊的生產計劃,應該建立在各生產隊生產計劃的基礎上。生產大隊根據國家計劃任務和各生產隊的實際情況,對各生產隊提出初步要求;然後,由各生產隊發動社員充分討論,擬定本隊的生產計劃;然後,由大隊把各生產隊的生產計劃和大隊企業的生產計劃,加以綜合,經過必要的協商調整,訂出全大隊的生產計劃。
生產大隊在制定生產計劃的時候,對於農業生產的各個方面(農、林、牧、副、漁),對於糧食作物和各種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