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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地應該控制在大隊工分總數的百分之二左右。
縣和縣以上各部門召集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開會,除了負擔伙食費和旅費以外,還應該發給他們適當的津貼。
五十、人民公社各級工作人員的任免和獎懲,都必須按照規定的手續辦事,不許任用私人,佝私舞弊。凡是不合規定手續的,一律無效。
第九章人民公社各級監察委員會
五十一、生產隊監察委員會或者監察員,受生產大隊監察委員會的領導。生產大隊監察委員會,受公社監察委員會的領導。公社監察委員會,受縣人民委員會的領導。
五十二、人民公社各級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是:
檢查管理委員會的幹部是不是違反國家的政策、法令,是不是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和社員代表大會、社員大會的決議;
檢查干部有沒有侵犯社員的公民權利和社員權利,以及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檢查財務收支是不是正當,是不是違反財務制度;
檢查詢私舞弊、鋪張浪費、貪汙盜竊和破壞公共財產的行為。
對於性質嚴重的問題,監察委員會應該向縣人民委員會或者縣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和檢舉。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級監察委員會有下列權力:
受理社員的控告、檢舉和申訴;
審查本級和下級管理委員會的和一切企業、集體福利事業的現金和實物的收支帳目;
參加本級和下級的管理委員會的會議;
向本級和下級的管理委員會或者別的組織和人員提出質問,受質問的單位和人員必須負責及時答覆;
在必要的時候,組織專人進行檢查和調查,一切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都有義務提供材料。
監察委員會,在工作中遇到阻礙和抗拒的時候,有權報請上級處理。
五十四、人民公社各級管理委員會的幹部,擔任會計、出納、保管的人員和社、隊的企業和事業的管理人員,都不能擔任監察委員會的職務。
第十章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
五十五、公社黨委員會和它下面的總支部、支部,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中的基層組織,是農村工作的領導核心。
五十六、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加強對人民公社各級和各部門工作的領導,但是,不應該包辦代替各級管理委員會的工作。社、隊的業務工作,應該由管理委員會處理。
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應該定期討論和檢查各級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對於生產、群眾生活、執行國家政策法令、執行國家計劃和其他方面的重要問題,一般地應該在黨內進行充分醞釀,並且同社員和非黨幹部共同研究,然後再把黨組織的意見提交社員代表大會、社員大會、管理委員會或者監察委員會討論,透過以後,保證執行。
五十七、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透過各種形式,分別向黨員、團員和群眾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主席思想,宣傳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的教育,進行時事政策的教育,從思想上和政治上鞏固人民公社。
要教育黨員、團員和幹部,經常關心群眾生產中和生活中的困難問題,反映群眾的意見。
要教育黨員、團員和幹部,正確地執行黨在農村中的階級路線,依靠貧農和下中農,鞏固地聯合其他中農。要加強各族勞動人民之間的團結。
五十八、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領導好共產主義青年團和婦女代表會議的工作,使它們真正發揮黨聯絡群眾的紐帶作用。
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加強對民兵工作的領導,切實保證民兵武裝掌握在正直可靠的貧農、下中農積極分子手中。
五十九、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應該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加強黨的組織性和紀律性,克服黨的工作無人負責和組織生活渙散的現象,充分發揮黨支部的堡壘作用和黨員的模範作用。
要定期召開黨的小組會和支部大會,加強黨員對黨的政策的學習和黨章的學習,檢查黨員在群眾中間的工作,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
公社黨委員會和它下面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都要按照黨章的規定定期進行選舉。在選舉中,要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還要注意聽取非黨群眾的意見。
吸收黨員和處分黨員,都必須嚴格遵守黨章規定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