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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又傳訊了幾名目擊者,證明周秘和邵義有過兩次肢體衝突,又一次甚至打到警察局去。
主審法官問:“辯方對法庭出示的證據有沒有意見?”
“有!”郝玫神色平靜起身,“每一項證據,都有意見。”
“籲……”旁聽席響起一片驚呼。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郝玫語速很快,但吐字清晰,“首先我想說明的第一點就是鞋印問題,公訴機關僅憑現場留下的帶血鞋印與被告人所穿的尺碼、底部花紋一致,並未做進一步的鑑定,就推定被告人到過犯罪現場並實施殺人行為是武斷的、不科學的,甚至是不負責任的。”
“一個很簡單的推理,這個世界上穿43號品牌運動鞋的人又何止被告人一個,我想請問公訴人,按照公訴機關的邏輯,是不是每一個穿鞋的人都是殺人犯呢?”
公訴人:“當然不是!帶血的鞋印只是眾多證據的一個,與其他證據相互佐證,最終鎖定犯罪嫌疑人。”
“公訴人剛才也說,帶血的鞋印只是一個旁證,你們根本沒有直接的證據,憑什麼來定我當事人的罪呢?”
“辯方律師扯得太遠了。”
“好,咱們繼續說回鞋印的問題,現在刑事偵查技術這麼發達,檢方不會不知道‘足跡鑑定’吧?不同的人,即便穿同一只鞋子,也會因為腳掌壓力分佈不同,以及足跡的縱性軌跡不同,留下的足印也會產生根本性的不同。但檢方只粗略測量了足印的長度以及對比了鞋底的花紋,並沒有對足跡進行進一步的檢驗,就認定這枚足印是被告人留下案發現場的。人命關天,我想知道,這不是草菅人命這是什麼?”郝玫憤怒地一拍桌子,發出砰地一聲。“我請求對現場提取的足印做進一步檢驗。”
公訴人:“足跡鑑定在法律界爭議很大,出過很多冤假錯案,因此本院認為沒有進行深入檢驗的必要。”
“不管如何,鑑定結果是對本案的一個重要參考。”主審法官考慮了一下,還是同意了郝玫的請求。
郝玫提出的第二項質疑是,根據警方所作的BPA(血跡噴濺形態分析)實驗,殺人兇手的身高應該是175—185之間,而周秘脫鞋之後淨身高是1米88,超出最高闕值3厘米。
郝玫又拿起那隻在周秘車上找到的帶血的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