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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攻加爾,算得上是的陸戰隊在登陸之後的第一場苦戰。嚴格說,最大的敵人其實是不計其數的饑民。

跟其他的地方,特別是跟農村比,加爾的情況更為嚴峻。

其實,這也很容易理解。

加爾是大城市,不出產糧食,所有食物都是由附近農村供應。在戰時的管制體系下,由地方政府負責糧食的收購與分配。在糧倉被梵軍清空後,地方政府去哪裡找糧食來分配給居民呢?

相對而言,農民就算被迫向梵軍納糧,各家各戶也多少有點存糧,還能透過漁獵與採摘獲得一些餬口之物。

不要忘了,西孟邦在岡伽羅河的下游,河口三角洲最不缺的就是水產。

此外,出了岡伽羅河就是海產豐富的孟灣,而沿海地區的居民大多是漁民,基本上家家戶戶都有漁船。

陸戰隊殺到的時候,加爾幾乎是餓殍遍地。

結果就是,進攻行動變成了救濟行動。

丁鎮南早就考慮到這種情況,也讓陸戰隊做好準備,比如第十三陸戰師與第十二陸戰師都把配送的給養提高了數倍,尤其是第十二陸戰師,專門安排一個加強營,用500臺載重卡車向前線運送糧食,只是跟隨突擊部隊送到加登裡奇的大米就有3000噸,其他各類食品大約有2000噸。

此外,丁鎮南還讓劉尊山專門叮囑前線指揮官。

只要能夠用糧食解決的問題,就不要使用武器。

顯然,在加爾這邊,基本就沒有用糧食解決不了的問題。

在加登裡奇的郊外,第十二陸戰師設了3處配發點,用糧食跟包括梵軍官兵在內的所有人員進行“交易”。

要說的話,其實是易貨貿易。

其實,這也是在嘗試丁鎮南提出的新戰術,糧食換武器。

簡單的說,就是拿糧食交換武器彈藥。

按照丁鎮南訂下的規矩:一支突擊步槍的價格是100千克大米或麵粉,可以隨意調配兩種主食的比例;一支半自動或者栓動步槍價值50千克,一支自動手槍價值75千克,一支轉輪手槍價值50千克。

彈藥方面,根據槍彈的口徑,100發能夠換到1千克到20千克主糧。

此外,機關槍、榴彈發射器、火箭筒、反坦克導彈、火焰噴射器、手榴彈、由人員佈設的地雷與單兵防空導彈等等,只要是能夠由單兵使用的武器,全都可以拿到配發點,從聯軍那裡換到食物。

後來,就連軍服都算了進去。

至於車輛與火炮這些大型平臺與重型武器,也可以用來交換糧食,只是需要單獨跟聯軍協商。

當然,除了用糧食“收購”流落到民間的武器之外,陸戰隊也在積極救助饑民。

此外,也就是加強治安力度。

在第五陸戰師攻佔了加爾的國際機場之後,第十二陸戰師就開進加登裡奇,承擔起了治安巡邏的任務。

其實,這也跟丁鎮南推行的“武器換糧食”計劃有直接關係。

說得簡單一點,只有在治安有了保證之後,當地居民才願意拿武器換糧食。要不然,因為安全方面的顧慮,尤其是有了糧食之後也未必保得住,平民肯定更願意保留槍械,哪怕得餓著肚皮。

與治安巡邏同時推進的,還有嚴格的宵禁制度,以及佔領管制法。

“佔領管制法”確實是帝國現行法律,只不過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一系列法律,主要針對的就是佔領區的社會秩序。關鍵是,這一系列法律不但針對佔領區內的平民,同樣針對執行佔領任務的軍人。

第一部佔領管制法,誕生在第二次全球大戰的後期,而且主要針對的,其實是遍佈各個戰場,執行佔領任務的帝國軍人。說得直接點,就是約束佔領軍,為佔領區內的居民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此後,在波伊戰爭期間,佔領管制法開始針對佔領區的居民,並且首次在法律的層面上賦予佔領軍執法權。在當時,這也是不得已的選擇,畢竟在波伊戰爭期間,帝國軍隊的主要對手並不是正規軍,而是游擊隊。沒有明確的戰線,幾乎整個佔領區都是戰場,很難區分平民與游擊隊員。如果沒有戰地執法權,佔領軍很難控制局面,更別說與那些神出鬼沒的敵人交戰。

在根本上,佔領管制法其實就是具有軍事管制效力的民事與刑事法典。

當然,其本身就是臨時性的。

佔領管制法的最大價值,其實就是解放了佔領軍的手腳,讓佔領軍能夠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透過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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