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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在朝堂上將制定新法這件事給確定下來了。但要想將以往沿用的《呂刑》給完全丟棄,而要重新另起爐灶,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這其中的難度要遠勝對舊法進行重新修訂和補充。所以在沒有合適的參照物的情況下制定這樣的法律對現在的齊國來說幾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所幸,從後世裡來的小白雖然不是學法律的,但對後世那些法律法規並不陌生。而且小白也不用完全照搬後世的法律,這既不可能也不適合這個時代的現實。但對這個時代原始而野蠻的法律來說,後世的法律的精神和制度卻能被用來重新定義此時對法的概念。

只要有了後世裡對法的理解和以知,現在制定出什麼樣的法律條文來並不重要。因為小白所用的後世裡的法律法規來作為此次立法的藍本,可是從法律概念到法律制度的一次跨越式的大發展。

在春秋之前,法律都是被稱為刑的,這個時期主要代表著奴隸主大貴族們的利益,為了有效地壓迫奴隸們,嚴刑酷法便是此時法律的標配。於是貴族與貴族之間的禮儀十分完備,在日常生活中也表現出高尚的道德與文明。但當貴族面對底層的人民時,所有的禮樂制度便通通不適用了,取而代之的便是嚴酷的刑。

但隨著生產力的進步,禮樂之制的崩壞,傳統道想的滑坡,在春秋之未和戰國之初這段時間裡,法律就由刑變為了法。這段時間也是由秘密法向公開的成文法相轉變之時。一大批法學家開始修訂律法,以此作為治理國家的方法。這其中既有執政的卿大夫,像鑄鐵刑鼎的趙鞅,鄭國的子產,還有像鄧析那樣的民間法學家。

一些代表著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法律開始頒佈,這其中的代表便是李悝主持編制的《法經》。當此之時,法不僅僅再代表著刑罰,而有了刑罰的制定標準和行為規範的內容。雖然這時的法律還是顯得比較原始野蠻,便相比起按刑定罪的早期刑法來說,已經開始以罪定刑,這代表著早期的法律已經前進了一大步。

而在商鞅變法時,又將法改為了律。律便是代表著詳細的法律條文,在此後大多數朝代都將法稱律,其含義基本相同。從古至今,法律條文越來越詳細,其作為一種普遍遵循的行為準則而被適用於任何人的作用也越來越強。

直到近代清末民國時期,隨著西學東漸,更為適應工業時代的西方的法律條文和法的精神才成為中國新的製法標準。在擺脫了封建專制制度之後,貫徹了天賦人權的法律才能真正稱得上是公平與正義的化身。

現在曾經有人鼓吹先秦時秦國的法治有多麼完善,是如何進行“依法治國”的。但是這裡的“法”和後世裡的法律在制定法的目的上是截然不同的。現代的法是為了保護普通人的利益免受非法手段的侵害。

而在此之前,無論統治者如何粉飾,法律始終是為統治者服務的。統治者要求別人遵紀守法,可他在面對法律時又如同在肆意擺弄一個玩具,所謂的“言出法隨”便是上位者視法律為兒戲的真實寫照。

有些人以為法律可以管到你們,但管不到我,而且我還要用犯法的方式來展現我的權威,這種視法律為別人所設的想法尤其會發生在那些上位者身上。而小白不希望自己以及自己手下的貴族們還在用這樣的心態來看待法律。

有些人他們往往自視甚高,天然地便認為自己便是天上的太陽,周圍的一切都應像行星一樣繞著他的想法來運轉。有了這種我比法要高貴的心態的這種人一般都不會重視規則。而不願遵守規則,自己又沒能力改變規則的人,在破壞了保護他的規則之後,他的下場就會很悲哀了。

隨著生產力的進步,社會環境的變化,如果按照現在的從刑到法再到律的順序發展下來,用法律能夠再度造就一個號稱以法治國的秦國便不錯了。

而如果沒有外來文化的影響,中國古代的法律便會成為君主們用來增強自身權利,打擊封建貴族,維持自己至高無上地位的一件工具。它雖然也有維持社會生產秩序,保證人的基本生存的作用,但它還是不能代表普通人的訴求。

而在嚴酷的依法治國的秦國崩潰之後,法家的信徒們開始消失,地位不斷降低。而在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後,儒皮法骨便成為法律新的存在方式。

而董仲舒提出的春秋獄訣,以心定罪等主張更使法律難以擺脫人治的影響了,儒家的經義已經擁有了高於現行法律的效力。與法治比起來更加靈活的人治成為中國法揮之不去的烙印,這雖說是有助於維持封建統治的,但也為斷案者擴大了主觀判斷力,為法治敗壞大開方便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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