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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事主刺成重傷奪路逃走。
此案丁區檢察院以搶劫罪起訴到丁區法院,被害人的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丁區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年,賠償被害人家屬3萬元人民幣。
段某以定性不準、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甲市中級法院二審中發現段某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決定發回丁區法院重新審理。丁區法院對段某依法進行了精神病鑑定,結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審判員張某一人不公開審理,檢察員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別發表意見。庭審後,法庭作出對段某予以強制醫療的決定。
問題:
1.結合本案,簡答強制醫療程式的適用條件。
2.如中級法院直接對段某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如何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
3.發回重審後,丁區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麼?4.發回重審後,丁區法院在作出強制醫療決定時應當如何處理被害人家屬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
凌旭本以為這也是一個選擇題呢,可是看到最後才發現這竟然是一個論述題,將題認認真真的審閱了數遍,又仔仔細細的想了一會兒,凝神沉吟了片刻,他提起手中的碳素筆,神情自若,一臉無奈的寫著:“這題也不會。”
之前凌旭本想根據自己的能力,真真正正的考一次,為此他特意準備了三支碳素筆,生怕自己答起題來收不住手,以至於到時候把筆芯裡的碳素墨水給用光了。
雖然想法是美好的,可現實卻有些慚愧,且不說他兩道題就寫了9個字,但憑他總共就做了“倆題”,硬是錯了“一對”這個結果,就夠打擊人的。
對於這個結果,凌旭鬱悶之餘,終於認栽了,他決定用自己的異能抄題,此時此刻,凌旭終於看清了一個事實,那就是如果憑藉他自己的能力考這門理論課,最後準得廢在自己手裡。
凌旭自從上次去找過莫晚晴之後,就一直在警校裡跟柳千川學習,週末的時候也不回家,他除了偶爾給家裡和莫晚晴打打電話之外,基本上哪也不去,整天泡在柳千川那裡,由於學習學的太投入,他那段時間都忘了自己有異能的事情。
所以凌旭的異能足足積攢了三個半月,按照一天24秒計算,三個半月下來,他的異能積攢的接近1100秒,如果凌旭放開手使用的話,差不多能使用18分鐘,這些時間,莫說是抄個答案了,就算抄試卷上的考題也綽綽有餘。
考試開始之前,為了預防同班學員或者同單位學員作弊,警校故意打亂了班級的順序,讓幾個縣局的學員們混在一起考試,可是這一招對凌旭根本不起作用。
打定主意後,凌旭便開啟異能,讓時間暫時停止住,然後便準備抄答案,透過上次的公務員考試,凌旭算是抄出了屬於自己的經驗。
比如說這第一題,凌旭在抄題之前,先從教室裡轉一圈,看看那些學員寫出的答案之中,哪個答案的出現率比較高,找出那個回答率比較高的答案後,凌旭就抄下來。
雖然這種作風不能保證百分之百正確,但至少可以保證分數不會墊底,凌旭在教室裡考察了一番之後,發現第一題選擇大多考生都選擇了A,少部分學員選擇了C、B、D。
看到這兒,凌旭把自己之前的答案劃掉,然後也毫不猶豫的選擇了A。做完第一題之後,他繼續從教室裡轉悠,開始研究第二題的答案,抄完第二題又抄第三題。
凌旭在抄題的時候,也知道掐著時間點,抄完三道題後,發現底下的題,同學們還沒來得及做呢,所以他便坐回自己的位置,把異能給解除,裝模作樣的趴在桌子上答題。
過了一會兒,凌旭估摸著時間差不多了,便開啟異能去抄題,抄完兩道後,他又回到了位置上,繼續趴在桌子上裝樣子做題。
就這樣,凌旭隔一會兒開啟一次異能,把題抄完後,他再坐回原位把異能解除。在外人看來,凌旭從始至終一直趴在書桌上做題,跟其他的學員沒什麼分別。
四十五分鐘後,監考老師宣佈考試結束,這時候,凌旭把最後一題也給抄完了,裝模作樣的審閱了一番,確定自己沒把名字寫錯後,凌旭興高采烈的交卷了。
把試卷收上去之後,監考老師把試卷裝入檔案袋,之後表情冷峻的告訴眾人:“下午休息,明天上午八點到警校射擊館集合,屆時進行警用器械考試。”
第三十四章逆天了上
第二天上午,凌旭領著自己縣局的那些同學來到了警校的射擊館,在等待監考老師的時候,眾人臉上全都有些緊張,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