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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看了足足有半個鐘頭。章立明見她看的仔細,心裡也明白呂喬是故意的,但是也不能催她,所以只能靜靜地等待。
逮捕證沒什麼好看的,只有簽字、按手印了。呂喬想著,就把逮捕證先放在一邊,先看“委託辯護人告知書”,只見紙上寫著:
呂喬:
我院已收到本院反貪局移送審查起訴的你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告知你有權委託辯護人。
N市洋河區人民檢察院(章)
二00七年九月十五日
告知書的下面還有一行小字:“第三聯:送達犯罪嫌疑人”
呂喬又看了一遍,接著又看。心想:第一聯是檢察院留底,第三聯是給我的,那麼第二聯肯定是送給家裡的。否則我在這裡關著,不可能請律師,只有家裡可以委託律師。對,絕對不會錯。
許久,呂喬再看下一張紙。這張紙跟章立明的檢察院根本沒有關係,那怎麼又在章立明手裡呢?呂喬心想:估計是N市人民檢察院駐第一看守所檢察室搭車讓章立明帶進來的。只見上面寫道:“N市人民檢察院駐第一看守所檢察室公示”,內容如下:
為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保障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當你的案件確屬冤假錯案需要申訴時;當你或你的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控告或舉報司法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違紀違法時;當你或你的親屬有其他情況需要向檢察機關反映時,請約見檢察官,我們將在一週內答覆。
呂喬接著看,下面是“在押人員的基本權利”,列出了五條,其中說明在押人員有辯護、上訴、申訴、揭發、檢舉、控告權;還說明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財產不受侵犯權等等。在履行的義務條款中也列出了五條,比如服從管教,遵守監管制度、維護監所秩序等等。
呂喬終於不看那幾張紙了,而是看著章立明。“在押人員的權利”給自己壯了膽。她想,這次她不會放過章立明瞭。
章立明避開了呂喬那雙能看透人心的眼睛,望著牆上的掛鐘,說:“看清楚了嗎?看清楚了就簽字。我們再接著往下走程式。”
“拿筆來”。呂喬注意到章立明避開自己視線的表情,心裡好笑,但不動聲色。
另一位檢察官趕忙將自己的筆從那個扁扁的縫中往呂喬這邊塞,可惜,塞不過來。
呂喬身後站著的一名男警官就將自己的筆遞給了呂喬。
呂喬在“逮捕證”上籤了字,開啟臺面上現成的一個印泥盒子,用食指在盒子裡按了按,再將那通紅的手指貼在了逮捕證自己的簽名旁邊。然後將筆還給身後的警官,把那張“逮捕證”從扁縫中遞給了章立明。從自己的口袋裡掏出一張面巾紙,將沾了印泥的手指擦擦乾淨。
“還有,那兩張你也簽字。”同來的檢察官對呂喬手上拿著的另外兩張紙說。
“有沒有搞錯?你看好——”,呂喬將擦了手的面巾紙放進褲袋裡,把“告知書”貼在有機玻璃上:“這是‘送達犯罪嫌疑人’的,我是犯罪嫌疑人,就是給我的,我在哪裡簽字呢?”
沒等章立明和同來的檢察官回過神來,呂喬又將“檢察室公示”貼在有機玻璃上,“這是看守所檢察室發的‘傳單’,在押人員人手一份,跟你們有關係嗎?”
同來的檢察官有些尷尬,在自己的檯面上一通翻找。章立明意識到又給呂喬鑽了空子,也有些不好意思,就幫著同來的檢察官也找起來。
“在這裡,”章立明拿起一本簽收本,邊往扁縫裡塞邊說:“在這上面簽字。”可是扁縫只能塞幾張薄薄的紙,簽收本根本就不可能塞得進來。呂喬心裡又一陣好笑,就說:“早作準備呀,簽字的地方都會搞錯,太不敬業了。”
章立明沒有理會呂喬那明顯含有譏諷的話,叫同來的檢察官拿著簽收本出門,繞到門衛處請看守所的警官幫忙送進來。
呂喬在簽收本上籤上了“已收到告知書”並寫好了自己的名字,再由站在自己身後的警官透過門衛將簽收本又送了出去。
總算折騰完了,章立明開始下一個程式:“呂喬,有幾個問題請你回答。”
“請說。”
“這三個多月你到過哪些地方,做了一些什麼事情,請你如實地說一說。”
“是起訴意見書上需要的情節嗎?”呂喬故意迴避。
“我問的是你這三個多月在外的情況。我是你的辦案人,我有必要了解。”
“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