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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世紀30—40 年代的土地制度改革
1831 年,英國殖民大臣戈德里奇根據威克菲爾德的理論重新制定了澳大
利亞的土地政策,以“澳大利亞土地條例”名義頒佈,從而開始了澳大利亞
的第一次土地改革。條例主要有兩項內容:一是鄭重宣佈廢除土地恩賜制,
確立土地出售制;二是規定每英畝土地地價為5 先令,後來在1838 年改為
12 先令。
這次土地改革的重要意義在於廢除了恩賜土地制度,從而掃除了影響澳
大利亞社會發展的主要障礙。土地出售制度的確立不僅是澳大利亞土地政策
的一個轉折點,而且是澳大利亞社會發展方向的一個轉折點,從此之後,它
開始走上了資本主義的發展道路,把母國的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和經濟體制逐
步移植進來,從而1831 年土地改革成了澳大利亞由流犯殖民地向公民殖民地
轉變的具有決定性意義的一步。
1831 年土地改革後又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主要是兩個問題:第一個問
題是過去在範迪門和新南威爾士恩賜的土地是否是合法土地。這個問題是由
範迪門的一個地主在1835 年提出的,很快在這兩個殖民區的農牧場主中引起
焦慮不安。第二個問題是牧場主購買土地的費用過多問題,因為牧場佔用土
地必須多才能養牛羊辦牧場,這樣支付購買土地的費用自然很多。針對這兩
個問題,殖民當局採取了新的措施和政策予以解決,實際上是充實了1831
年的土地改革條例。首先新南威爾士總督布林克在1836 年制定了一個方案,
方案規定承認以前所賜與的土地的合法性,發給農牧場主土地的證明檔案。
還規定牧地借用人土地費用按每個牧場養羊數目的多寡來確定。這樣便使
1831 年的土地改革更加充實。
雖然經過1831 年土地改革和30 年代對土地法調整與充實,但在實踐過
程中發現改革仍有許多缺陷。地價雖經1838 年調整,但仍很低,這樣容易造
成土地壟斷,並已出現了大地產製,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十分不利。各殖
民區地價不一,差別很大,不利於移民的引進和土地的墾殖。同時牧業用地
規定得不細,十分混亂,急需整頓,以利土地效益之發揮。當時還存在著大
量未佔用的公地,關於這些公地亦需做出明確規定,因而在40 年代又進行了
土地改革。
早在1836 年英國下院建立了澳洲荒地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是一個專門研
究和制定關於澳洲大陸未開墾公地的政策的機構。澳洲荒地委員會經過研究
制定出開放內地,自由進入荒地進行牧業活動的新的政策,以示大力支援澳
大利亞牧業的發展。為使自由進入合法化,新政策規定發給牧主許可證,每
年收費10 英鎊。於是大批荒地被牧地借用人佔用,牧業出現了大發展的格
局,同時國家增加了收入,從而為40 年代土地改革做了準備。1840 年,英
國下院又建立了“殖民地及海外移民委員會”。它經過研究決定將新南威爾
士和範迪門地價由12 先令提高到每英畝一鎊。“殖民地及海外移民委員會”
還起草了《澳大利亞公地處理法案》,該法案於1842 年經英王批准頒佈,故
又稱“1842 年法案”。
“1842 年法案”規定將土地劃分為城區土地、郊區土地和鄉野土地三種
型別;劃一全澳地價,規定一律為每英畝一鎊。這樣南澳大利亞、西澳大利
亞和東澳大利亞的地價都拉平了。原來東澳地區為一鎊,南澳和西澳分別為
12 先令和1 先令。透過這次改革解決了地價偏低和各地區地價不一的問題,
同時也對公地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為了整頓牧業用地,1846 年,英國國會透過“土地租用法案”,亦稱“牧
業令”,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