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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兩個科組成的鄉鎮公所,但這是一種必須由法律批准的例外。
參看182年2月22〔23〕日關於調整波士頓市政權的法令,載於《馬薩諸塞法令彙編》第2卷第588頁。
〔波士頓,1823年〕。這項法令是用於大城市的。一些小城市也往往設立自己的行政管理機關。
1832年紐約州有104個鄉鎮設有這樣的行政管理機關。參看《威廉氏紐約1832年大事記》。
〔紐約,1832年〕③在最小的鄉鎮選三人,在最大的鄉鎮選九人。見《鄉鎮官員》第186頁〔托克維爾引用的是古德溫:《鄉鎮官員或馬薩諸塞法令》(伍斯特,1829年)
〕;再參看馬薩諸塞州關於行政委員的主要法令:1786年2月20日法令,第1卷第219頁;1796年2月24日法令,第1卷第48頁;1801年3月7日法令,第2卷第45頁;1795年6月16日法令,第1卷第475頁;1808年3月12日法令,第2卷第186頁;1787年2月28日法令,第1卷第302頁;1797年6月22日法令,第1卷第5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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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第一部分
州的法律對行政委員規定了一定的職責E。他們可以不必經過本鄉鎮人民的認可來執行這些職務。
但如翫忽職守,則只能由他們個人負責。例如,州的法律責成他們報送本鄉鎮的選民名單。如他們不報,就犯有瀆職罪。但是,對於交付鄉鎮政權處理的一切事務,行政委員是人民意志的執行者,猶如我們法國的市鎮長是市鎮議會的決議的執行者一樣。
通常,他們處理公務都是自行負責,只是在工作中要按本鄉鎮居民早先透過的原則辦事。但是,他們如想對既定的事項做任何更改,或擬辦一項新的事業,那就必須請示他們的權力的給與者。比如說,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