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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權都集中於他一人之手。而且,法律是習慣的產物,英國的立法也從來沒有類似的規定。
因此,象分設其他一切行政職務一樣,美國人也把偵訊權與起訴權分開。
大陪審團的成員必須依法將本縣可能發生的各類犯罪行為通知給他們所服務的法院R J。
一些重大的瀆職罪,由相應的高階檢察機關起訴R K。
對違法者的處分,經常是由財務官員執行,即負責收納被處的罰款。因此,鄉鎮司庫查出違法事件時,大部分可由他自己直接起訴。
我說“為地方法院設定”
,是因為普通法院設有一名執行某些檢察任務的R I官員。
例如,大陪審團的陪審員有責任向地方法院通告道路的情況。
《馬薩諸塞R J法令彙編》第1卷第308頁。
例如,縣的司庫沒有提交財務報告。
《馬薩諸塞法令彙編》第1卷第406R K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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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在敘述聯邦政府之前必須先研究各州的過去99
但是,美國的立法特別重視個人的權益R L。
這也是我們在研究美國的法律時經常見到的主要原則。
美國的立法者認為,不能過於相信人的忠誠,但他們斷定人是有理智的。因此,為了法律的順利執行,他們總是重視私人權益。
但也不難想見,如果所定的法律條款無論對全社會如何有利,而個人卻得不到任何實惠,那誰也不願意去做原告。
因此,透過一種默契,就不去動用法律了。
美國人的制度使他們走上了這樣的極端。
在這種情況下,美國人便不得不鼓勵檢舉,使檢舉人根據某些條件分得一部分罰款R M。
這是一種以敗壞風尚為代價來保證法律執行的有害辦法。
當然,縣的行政官員之上的官員就沒有行政權,而只有統治權了。
現從許多例子中舉出一例:保養不好的道路使某人的車輛破壞或身體受R L傷時,此人有權向地方法院起訴,要求負責維修這段道路的鄉鎮或是賠償損失。
《馬薩諸塞法令彙編》第1卷第309頁。
在有敵人入寇或發生暴亂時,鄉鎮的官員如果翫忽職守,不向民兵提供R M必要的物資和軍需,鄉鎮可被處以20—500美元(等於10—2700法郎)的罰款。十分清楚,只是這樣的規定,任何人都不會有興趣,也不想去做原告。因此,又補充規定:“任何公民都有權告發類似的罪行,並分罰款的一半給檢舉人。”見《馬薩諸塞法令彙編》第1卷第236頁:1810年3月6日法令。
在馬薩諸塞州的法律中,這樣的補充規定屢見不鮮。
有時,法律不是以這種辦法鼓勵個人去檢舉公職人員,而是以此鼓勵官員去懲治個別人的抗拒行為。例如,一個居民接到通知後拒不參加一條大道的修築工程,道路管理員有權檢舉此人。如果此人被罰,道路管理員可得一半罰款。見《馬薩諸塞法令彙編》第1卷第3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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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一部分
美國行政概況
聯邦各州之間在行政制度上的差別——越往南方,鄉鎮當局的活動越不積極和越不充分——官員的權力越大,選民的權力越小——行政權由鄉鎮移向縣——紐約州、俄亥俄州、賓夕法尼亞州——可應用於全聯邦的一些行政原則——公職人員的選舉及職位的終身性——沒有等級制度——司法手段被用於行政
我在前面已經說過,在詳細考察新英格蘭的鄉鎮和縣的組織以後,便概述聯邦的其餘部分。
每個州都有鄉鎮並實行鄉鎮自治,但每個州的鄉鎮並不與新英格蘭的鄉鎮完全一樣。
越往南方,鄉鎮的自治程度越低,鄉鎮的官員許可權和職責越少,居民對鄉鎮事務的影響也不象其他地方那樣直接,召開鄉鎮居民大會的時候越少,而大會討論的問題的範圍也越小。因此,民選官員的權力較大,選民的權力較小,鄉鎮的自治精神也較差和不強R N。
這種差別在紐約州開始出現,而到賓夕法尼亞州便已十
詳見《增訂紐約州法令集》第4編第11章《鄉鎮的許可權、職責和特權》第1R N卷第336—364頁,阿爾巴尼,1829年版。
參看《賓夕法尼亞法律選編》中的“財產估價員”
、“收稅員”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