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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許可權。
相反,我覺得美國人在這樣做的時候,卻使政府應當享有的尊重得到加強,而政府也更加註意工作,以免遭到批評。
我從來沒有見到哪個國家的政治訴訟案件象美國那樣少,而且我也不難說明其原因。不管案件的性質如何,訴訟總是一件困難和費錢的事。在報章雜誌上指責一個普通人很容易,但要把他拉到法庭去受審,就不能不有重大的理由。
因此,要依法對一個官員起訴,就得有控訴他的正當理由。如果官員們害怕被控告,那他們就決不要向人們提供這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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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並非決定於美國人所採用的共和制度,因為同樣的情況也可以每天發生於英國。
這兩個國家的人民都不曾認為把國家的主要官員置於法院的監督之下,他們的獨立就有了保證。他們認為要想確保自由,與其依靠他們從未求助過的或很晚才能提出的大訴訟程式,不如依靠普通老百姓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的小訴訟程式。
在很難抓住在逃罪犯的中世紀,法官逮捕幾個罪犯之後,往往要對這些落網的人處以可怕的酷刑,但這並未減少犯罪案件的數目。人們以後發現,審判越是正確和溫和,就越是有效。
美國人和英國人主張,應把虐待和專橫都視為盜竊,所以他們簡化了審訊程式和減輕了刑罰。
法蘭西共和國第八年公佈了一部憲法,其第七十五條寫道:“部長級以下的政府官員因職務關係而犯罪時,只有根據行政法院的決定才得被捕。這時,可向普通法院起訴。”
D第八年憲法已經廢除了,但這一條並沒有廢除,至今仍被保留,而且每天都在遭到公民的公正抗議。
我曾多次向美國人和英國人解釋,試圖叫他們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