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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時候,或用法律的術語來說,只有在它審理案件的時候,它才採取行動。
這個特徵不如其他兩個普遍;但我認為,儘管有一些例外,仍可以把這個特徵視為最重要的特徵。從性質來說,司法權自身不是主動的。要想使它行動,就得推動它。向它告發一個犯罪案件,它就懲罰犯罪的人;請它糾正一個非法行為,它就加以糾正;讓它審查一項法案,它就予以解釋。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調查非法行為和糾察事實。如果它主動出面以法律的檢查者自居,那它就有越權之嫌。
美國人儲存了司法權的這三個顯著特徵。只有在有人起訴的時候,美國的法官才能審理案件。它從無例外,只受理私人案件,而且總是要在接到起訴書後才採取行動。
因此,美國的法官跟其他國家的司法官員完全一樣,但他們被授予巨大的政治權力。
這是怎樣產生的呢?既然他們的權力範圍和行動手段與其他國家的法官並無二致,那他們為什麼又擁有其他國家法官所沒有的權力呢?
其原因只在於:美國人認為法官之有權對公民進行判決是根據憲法,而不是根據法律。換句話說,美國人允許法官。。。。
可以不應用在他看來是違憲的法律。
我知道,其他國家的法院有時也要求過類似的權力,但它們從來沒有得到。而在美國,所有方面都承認法官的這項權力,沒有一個政黨,甚至一個個人,對此提出過異議。
這個現象的存在,可從美國憲法規定的這項原則得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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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美國的司法權及其對政治社會的影響721
在法國,憲法是不可修改的,或被認為是不可修改的;任何權威均不得對憲法做任何修改,這是公認的學說。
(L)
在英國,國會有權修改憲法。因此,在英國,憲法是可以不斷修改的D,或者無寧說它根本沒有憲法。
國會既是立法機關,又是制憲機構。
(M)
在美國,政治理論比較簡單和比較合理。
美國的憲法並不象在法國那樣被認為是不可修改的,但也不象在英國那樣可被社會的公認權威所修改。它是一部與眾不同的法典,代表全體人民的意志,立法者和普通公民均須遵守;但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在預先規定的條件下,根據人民的意志加以修改。
因此,美國的憲法是可以改動的,但只要它存在一天,一切機構和個人均須照舊服從。只有它擁有唯一無二的權威。
由此不難看出,這些差異一定會影響我所說的這三個國家的司法機關的地位和權力。
假如法國的法院可以以法律違憲為理由而不服從法律,那麼,法國的制憲權實際上就將落於法院之手,因為只有它們將會有權解釋誰也無權更改其條文的憲法。因此,它們將會代替國家和統治社會,而且司法權固有的弱點也會促使它們這樣做。
我知道法國的法官無權宣佈法律違憲,所以法國的憲法修改權便間接地賦予了立法機關,因為沒有合法的障礙來阻
托克維爾指出的現象今後或許不再經常發生,但在當時卻是嚴重的問題。
D參看馬里奧特:《現代國家機構》(牛津,1927年)。——法文版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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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第一部分
止它修改憲法。但我還是認為,把人民憲法的修改權賦予即使是部分地代表人民意志的人,也比賦予除了代表自己誰也不代表的人為好。
假如授予英國法官以抵制立法機構的意志的權利,那將更加不合理,因為制定法律的議會也制定憲法,從而在任何情況下,凡由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公佈的法律,都不能認為是違憲的。
這兩個推論都不能用於美國。
在美國,憲法也象制約普通公民一樣制約立法者。
因此,美國的憲法是一切法律之首,其他任何法律均不能修改它。
可見,法院在服從法律的時候要優先服從憲法,也是正確的。
這正是堅持司法權宗旨,即法官在選擇合法的處置辦法時,要從其中選擇最合乎根本大法的辦法,乃是他的天然權利。
在法國,憲法也是一切法律之首,法官均有權以它作為判決的根據;但在行使這項權利時,他們又可能侵犯比這項權利更為神聖的其他權利,即侵犯他們所代表的國家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普通理由必須對國家理由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