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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香香人身損害賠償案。
1995年7月14日,鐵力市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由原縣農電局、現市電業局向受害人隋香賠償醫藥、殘疾補助、生活費共計3123548元;市石油公司賠償2000元;香香的監護人承擔全部費用的20%;安裝假肢費用待隋香18歲後另案處理。
市電業局不服此判決,仍以6年前第一次到庭時陳述的理由上訴至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年11月24日,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市電業局還是不服,再次向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省法院於1996年12月25日裁定,撤銷鐵力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和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發回重審,並附函提出要求:
一、分清電業局和石油公司的責任,如分不清雙方各負50%的責任;
二、醫療等費用的賠償與假肢費一併審理;
三、鑑於受害人傷勢嚴重,家庭生活極其困難,建議免去20%監護人的責任。
從案發至今已10個年頭,此案審理也有9年。香香已從幼女長成少女。還要多長時間本案才能審結,還要多少個年頭判決才能執行,這些都無從知曉。
傷殘、窮困、遙遙無期的訴訟,隋香一家人承擔了多少,能承擔多少,也只有他們自己知道。
假如,當事的那些人有點同情心,也許香香受煎熬的時間會短些!
假如,我們的法律能夠更嚴肅一些,也許這樣審限為6個月的案子,不會一審就是6年、10年!
1998年2月25日,《法制日報》以整版的篇幅刊發了小隋香案的報道《天若有情》後,輿論譁然,舉國震驚。一個月後,3月25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節目再次報道了懸而未絕的隋香賠償一案。媒體的曝光引起了中央有關領導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以及副院長祝銘山、唐德華等領導的高度重視。肖揚院長要求有關單位迅速調查瞭解並催辦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決定,責成黑龍江省高院督促伊春市中院儘快執行再審判決,以保障受害人的生活和醫療的需要;限時黑龍江高院督促伊春中院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認真處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將向全國各級法院通報此案。
據悉,伊春市中院於3月24日已對此案做出了再審判決,3月26日宣判賠償隋香各種損失共計167萬餘元。其中,鐵力市電業局賠償66萬餘元,石油公司賠償50萬餘元,共計116萬餘元。
隋香損害賠償案,從起訴到再審做出判決長達9年之久,黑龍江省法院調查認為,審判機關存在著作風拖拉、個別審判人員失職、領導失察等問題。為此,有關部門決定對鐵力市法院、伊春市中級法院對隋香案負有責任的庭長、副庭長、院長、副院長等7人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和通報批評等處分。
在調查此案的同時,省法院還發現了鐵力市法院立案、執行需向市政府請示協調這一違法問題:1996年11月至1998年3月,鐵力法院共請示政府協調案件51件。
稍有憲法常識的人都知道,人民法院是憲法規定的惟一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機關。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對訴訟案件的立案權與執行權作為國家審判權的基本組成部分,當然只能由人民法院來行使,不容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染指。鐵力市人民法院作為國家一級審判機關,不可能連這點憲法常識都不清楚。而鐵力市一位副市長明知這種做法是“把手指頭插進轉動的磨盤眼兒”,卻愣是非插不可,此種“義無反顧”的違法舉動,更是令人吃驚。對此,只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在鐵力市法院和市政府一些人眼裡,神聖的國家根本大法——憲法,與他們的長官意志和手中權力相比,實在不值一提。而鐵力市法院一位負責人稱這種做法為“摸著石頭過河”,意即他們是在“改革”、在“探索”。對憲法規定進行所謂的“改革”與“探索”,這個“石頭”摸得太離譜了!
現在,我們再回過頭來看隋香賠償案:
隋香案一審審了6年,而這6年中,從立案到結案只開過兩次庭。原因何在?是案情複雜、調查取證量大嗎?不是。是責任難分、是非難斷嗎?也不是,用被害人傷情治療來終結、法院內部人員工作等理由來解釋,也難以自圓其說。1991年4月9日公佈實施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5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