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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平之。
三十六年,詔蠲臺灣府屬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
三十七年秋七月,大水。彗星見。
三十八年。
三十九年。
四十年。
四十一年冬十一月,地大震,諸羅尤烈,壞屋殺人。
四十二年。
四十三年,詔免臺、鳳二縣被水田賦。
四十四年。
四十五年,詔蠲臺灣府屬額徵供粟。
四十六年。
第二部分經營紀(4)
四十七年,淡水、彰化漳泉籍民分類械鬥,巡撫雅德奏聞。詔曰:“此等匪徒聚眾械鬥,案情重大,該鎮道一經聞信,即應帶領兵役,親赴該處,嚴行查辦。乃僅派委副將、知府前往,而雅德亦無飭行之語,殊屬非是。該鎮金蟾桂、該道穆和藺一併交部,嚴加議處。”
四十八年初,漳、泉械鬥,至是抄封亂首之業。
四十九年,詔開鹿港通商。秋八月,大風雨,壞屋碎船。
五十年。
五十一年,定武弁更代之例。冬十一月,彰化林爽文起事,破邑治,知府孫景燧、理番同知長庚、攝縣事劉亨基、都司王宗武等死之,遂陷諸羅,略淡水。鳳山莊大田亦起應,府治戒嚴。
五十二年春正月,福建陸路提督黃仕簡、水師提督任承恩以師至臺,觀望不進。十月。詔以協辦大學士福康安領侍衛內大臣海蘭察率滿漢弁兵赴臺。遂復彰化,俘爽文、大田,南北俱平。
五十三年,詔頒屯丁之制。春二月,淡水大雨雪,飢,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