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椅子,對周志明說:“你就在我這兒看卷吧,我有事少陪了,有疑問的地方,你先記下來,回頭咱們再談。”他出了門,又回過頭補了一句,“中午別走,就在我們這兒打尖兒吧,我有飯票。”
馬三耀剛走,王玉山抱著幾本卷宗回來了,還刷了一隻杯子給周志明沏了一杯配配的茶,搭訕了幾句,也出去了。屋裡,只留下他一個人。他坐在馬三耀的位子上,開始翻看這些卷宗。
大概是由於還未正式結案的緣故,主卷沒有裝訂,材料全都散裝在一個牛皮紙的大卷宗皮裡,他先把現場勘查記錄找了出來。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九時十五分,接到941廠保衛處副處長安成報告,該廠總工程師江一明家被竊,要求派員勘查。發現被竊時間:七點三十分。發現經過”
勘查記錄的頭兒他看得很潦草,凡不重要的地方只是一眼掃過,現場勘查人員、現場保護人員和見證人的名單、職業和住址,則乾脆翻了過去。
“勘查工作開始時間:十時零五分,結束時間:十三時三十分。勘查程式”
緊接著下面是現場所在地的位置及周圍環境的記錄,他在那兒已經住了十多天了,所以,那張“現場方點陣圖”雖然畫得過於“象徵”,可他還是一看就明白了。
“房屋坐北朝南,西牆距太平街路沿二十三米,並間隔一排南北走向的白楊樹蔭,東牆距34516部隊營區圍牆十米,南北兩面均為同式房屋,間距十米。
“洗漱間南窗虛掩,窗臺上有很重的揩拭痕跡,玻璃窗和紗窗的鎖別完好無損,從該窗至臥房現場中心的地面上均有揩拭痕跡,在抽屜的領眼周圍,有半寸寬的木條被鑿劈而斷,破壞痕跡顯著,破壞工具似為扁平鏟類物件。
“大門前及洗漱間窗前的土地上,鞋印凌亂,一直向西(太平街方向)延伸,約十餘米後混雜難辨。鞋印系:二十六號大波紋底膠鞋;二十五號男皮底皮鞋;二十三號女皮底高跟鞋;二十五號塑膠折紋底棉鞋,上述四種鞋印的鞋底花紋,磨損程度與室內鞋印一致。,,看完現場勘查記錄,他的腦子亂麻一團,一點兒頭緒也理不出來。索性推開那厚厚的一堆記錄、圖紙和照片,又接著看別的材料。到中午快下班的時候,他已經把現場訪問記錄,證人證言和審訊記錄都粗粗地創覽了一遍。
他用手指在隱隱作痛的盾尖按摩了一會兒,把身子重重地靠在椅背上,疲倦地出了口長氣。
從現場的地形、腳印的分佈這兩個情況來看,無疑,房子的西面,也就是靠太平街那一面,是作案人唯一的進出口。那四個人的腳印,也已經全部查明瞭,穿棉鞋的是江一明本人,穿皮鞋的那一男一女是盧援朝和施季虹,剩下的大號膠鞋,便是杜衛東的了。
盧援朝和施季虹九月十六日下午四點至七點在江家做客,五點半鐘左右,下了一場短瞬的陣雨,雨停後他們倆曾幫江一明把擺在洗漱間窗臺上的五、六盆花搬進家內,在門前和窗下留有雜沓的腳印是不足怪的;杜衛東下午三點至五點被廠裡派到江一明家修洗漱間的漏水管子,在江家行走的正常路線是從大門到室內、經客廳、臥室而進入他幹活的洗漱間,幹完活再由原路離開,完全不用涉足到大門外東側的洗漱間窗下,可是在那兒的一片紛亂的腳印中偏偏出現了他的大號膠鞋的波浪花紋,他是下雨前離開江家的,而窗前的這幾個腳印卻沒有雨淋的痕跡,顯然是雨後留的。他去那兒幹什麼?難道真像他在口供中所說的是第二天早上回去尋找落在江家的彈簧尺,在窗外往洗漱間裡張望的時候才踩下這些腳印的嗎?然而這個口供的真偽除去他自己,幾乎沒有任何人證物證可以證明。綜合各方面情況分析,任何偵查人員的確都是很容易做出這樣的推斷的:一、從現場遺留的鞋印著,進入過犯罪現場的只有四個人,即:江一明、盧援朝、施季虹、杜衛東;二、江一明自晚七點鐘離家直至第二天案發,一直參加市人大會議集體活動,夜間宿於市委第一招待所,無根據也無可能自盜鑄案,因此應當排除嫌疑;三、盧援朝、施季虹晚七點鐘與江一明同時離開現場,各自回家,以他們本人的情況及與江家之關係,也很難想象會為了區區幾十元錢的蠅頭小利而幹這種穿牆越戶的勾當,因此也可以排除;四、杜衛東在現場留有反常腳印,發案當晚他在單位值班,除了晚上九點鐘到十點半鐘被叫到廠警衛連營舍去修了一個半小時的暖氣外,一整夜的時間就是一個人睡在管子工值班室,具備從晚上十點半到早晨六點半八個小時的作案時間,而且,他用來給盧援朝打傢俱的扁平鏟與被撬抽屜上損壞痕跡十分吻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