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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晚七點半以後留下的,因此,剛才宣讀的現場勘查記錄只能是一個間接證據,不能單獨發生法律效力;第二,證人段興玉關於被告人的弟弟十一月十六日夜間,因在停車場值班而未在家中過夜的證詞。只能證明被告當晚具備作案的時間條件,並不能得出他一定作案的結論,這是顯然的;第三,剛才在法庭上展示的特務用具,雖然是在被告人家中搜出,但並不能絕對排除他人陷害的可能性,因此嚴格地說,也沒有獨立的證明力。”
她收住話頭,身上的緊張感不但早就蕩然無存,甚至於還顯出了一些輕鬆蕭灑的風度來。
她把目光在啞然無聲的大廳裡環視一下,繼續說下去:“那麼,能夠維繫公訴人指控的,能夠把這些不肯定或者不自立的證據聯結成一條完整鎖鏈的那個主要的、核心的證據是什麼呢?就是證人施季虹剛才當庭所做的證言。證人施季虹在十一月十六日夜間十一點半鐘左右,親眼目見被告犯下起訴書中所指控之罪。我承認,這一證言與其它證據之間並無矛盾和邏輯上的其它混亂,我所要提出的問題是,假如這個核心證據不過是一紙謊言的話,那麼僅僅依靠其它那些先天不足的證據,難道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嗎?結論顯然是否定的。好,下面就讓我來證實我的假設。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證人施季虹在證詞中幾次談到,在她家與江一明家之間沒有路燈,兩家的屋裡都沒有開燈;公安局的偵查實驗記錄也說明了當時的犯罪現場沒有任何人工光照,施季虹僅僅是在月光下發現被告從江一明家的窗子裡跳出來的,並且同樣是在月光下認出被告的面孔和他身上衣服的銀灰色的視覺效果;氣象臺的證明材料又進一步說明,發案當天除黃昏一場陣雨之外,天屬大暗,所有這些證據似乎都絲絲入扣地自成邏輯。但是很遺憾,他們忽略了一條人所共知的常識——天晴未必有月,另外一條天文學方面的常識大概就更不盡瞭然了,那就是,在陰曆的二十七、二十八兩天,月亮是隨在太陽後面一起西落的,夜間絕見不到它的倩影,十一月十六日恰恰就是陰曆九月二十七,整夜沒有月亮,我這裡有一份南州市天文館出具的材料,完全可以證明這一點。同時我也做了一次實驗,晚上在沒有月光的情況下,即便是晴天,在證人施季虹家與受害人江一明家的間隔地方也是漆黑如墨,看東西只有隱隱一個輪廓。毫無疑問,證人施季虹在她當庭所做的證言中,所謂銀灰色的登山服;一閃一閃的眼鏡;被月光照得很白的臉,等等,統統是沒有事實根據的杜撰。被告人正是在被這樣虛假地告發之後,他的住宅才被公安機關進行搜查的,在這種情況下搜出的物證,在證明被告有罪方面究竟有多少法律上的價值,我想是毋庸多言的。
“根據上述事實,我認為,起訴書中對被告的指控無法成立,被告人盧援朝不應負刑事責任。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我就要結束對本案的辯護,我最後所要強調的是,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國法律的一貫精神,也是人民法院的基本任務之一,我希望法庭對本案的判決能夠體現這一點。”
施肖萌敏捷乾淨地收住話尾,向審判席和旁聽席微微欠身,各行了一個注目禮,然後坐下。
這一剎那,大廳裡依舊肅然無聲,但是頃刻之間,議論聲、感嘆聲、爭辯聲,轟轟轟!像由遠而近的洶湧海潮席捲而來,整個會場被震撼了!
審判長的鈴聲連續不斷地響著,壓制不住一片喧囂。
在沸騰的人聲中,周志明一聲不響地呆坐在椅子上,他感覺出自己緊挨的拳心裡,已經捏滿了汗水。從心底到舌尖都泛著苦味,悲劇!對於一個偵察人員來說,辛辛苦苦地鑄成錯案是最大的悲劇!周圍的喧吵像是收音機裡放大了倍量的噪音,衝得他的太陽穴一跳一跳地難受。盧援朝既是冤枉的,那麼跳窗子作案的人是誰呢?
那個人是誰!是誰!是誰!是誰!
他的思緒混亂一片,無法安定,然而,那一向靈驗的直覺很快就凝聚到了一個點上,——施季虹!
鈴聲不斷地響著,“肅靜!”人們漸漸靜下來,目光一齊往向審判席。
審判長用超乎尋常的平靜口吻繼續主持著審判。
“公訴人要求答辯嗎?”
在急轉直下的形勢前突然處於敗勢的公訴人也力圖保持著冷靜的氣度,但卻似乎缺乏那種臨場應變的經驗,只是乾巴巴地搖了一下頭:“不,公訴人不要求答辯。”
審判長泰然注視著公訴人,沒有急著說什麼,周志明明白,她是有意給公訴人一個思考的時間,也許,他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