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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類戰犯叫參謀
有一類戰犯叫“參謀”(一)
提起“戰犯”,人們肯定會想起供祀在“靖國神社”裡的二戰日本戰犯。這裡的戰犯,就是指的他們。 “靖國神社問題”裡面牽涉到的戰犯是指供祀在裡面的14名甲級戰犯。其實還有幾乎全部的乙級丙級戰犯都供祀在靖國神社裡面。
這個甲乙丙級戰犯到底是個什麼意思?是不是甲〉乙〉丙?倒也不完全是。那個不等式在各級戰犯的官職上倒基本成立,但並不是說在罪行上也成立。像那兩個在南京比“百人斬”的惡棍,就只是丙級戰犯。有人要說了,那麼罪大惡極,還只是丙級戰犯,那甲級戰犯和乙級戰犯都是些什麼人?
甲乙丙只是一種分類。
人類打了那麼多年戰爭,互相殺來殺去,到100多年前才想起來要給戰爭也規定一個遊戲規則。 1899年在荷蘭海牙開了一個海牙和平會議,大家簽訂了一個“海牙公約”,規定了交戰者,宣戰,戰鬥人員,非戰鬥人員,傷兵和俘虜,不能使用的戰術,休戰,投降等等。到了現在雖然海牙公約已經被為數眾多的其他國際條約所替代,但是現在關於“戰爭犯罪”的基本思想還是沿用海牙公約的。
所謂乙級戰犯和丙級戰犯就是指在二次大戰中違反海牙公約,犯下虐俘,屠殺平民,搶劫等罪行的日本戰犯。其中指揮,監督的軍官是乙級戰犯,而具體執行計程車官,士兵和軍屬則為丙級戰犯。戰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在橫濱,上海,新加坡,馬尼拉等50餘所監獄逮捕乙級丙級戰犯5600餘名,最後伏法的大約是1000名。所以在南京犯下滔天罪行而被伏法的那兩個惡棍只是丙級戰犯。
海牙公約只是規定了“在戰爭進行的過程中犯的罪”,當時並沒有發動戰爭也是一種罪行的認識。一直到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大家回頭看看,僅在戰場上就死亡 萬人,由於寒冷,飢餓,屠殺而導致的非戰場死亡就更多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在當時排在戰爭流血排行榜的第二名(第一名據說是中國的太平天國戰爭,當然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這個排行榜的位置也有了變化。)這樣大家才有了發動戰爭也是犯罪的共識,要追究發動戰爭的德皇威廉二世的戰爭罪行。但那罪魁禍首威廉二世躲到中立國荷蘭去了,荷蘭又拒絕引渡,只好不了了之,僅僅是在巴黎和會上譴責了戰敗國德國的“對人道的犯罪”。
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那些發動戰爭的人可就無處可逃了。但是怎麼審呢?用海牙公約套不住他們,因為他們既不是某次具體戰爭犯罪行為的指揮者,也不是執行者。用德國或者日本的國內法更套不住這幫。因此,在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中特別規定了“對和平的犯罪”。規定如下: “對和平的犯罪,即發動或計劃,準備,開始,進行宣戰或不宣戰的侵略戰爭及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誓約的戰爭以及參加為達成上述行為的計劃及謀劃。” 這下總算把那些個發動戰爭的罪魁禍首給套進去了。
給套進這一條的日本戰犯,就是所謂的“甲級戰犯”。
當時被美軍抓進巢鴨監獄的涉嫌甲級戰犯的有200名,後來被正式起訴的共28名:荒木貞夫,木戶幸一,鈴木貞一,平沼騏一郎,板垣徵四郎,木村兵太郎,東鄉茂德,廣田弘毅,梅津美治郎,小磯國昭,東條英機,星野直樹,大川周明,佐藤賢了,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大島浩,重光葵,永野修身,松岡洋右,岡敬純,島田繁太郎,橋本欣五郎,南次郎,賀屋與宣,白鳥敏夫,佃俊六,武藤章。
這28人中被絞首了的有7人:板垣徵四郎,木村兵太郎,廣田弘毅,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武藤章。
被判終身監禁的有16人:荒木貞夫,木戶幸一,平沼騏一郎,梅津美治郎,小磯國昭,星野直樹,佐藤賢了,大島浩,岡敬純,島田繁太郎,橋本欣五郎,南次郎,鈴木貞一,賀屋與宣,白鳥敏夫,佃俊六。
被判有期徒刑的有2人:重光葵(7年),東鄉茂德(20年)。
在判決前病死的有2人:永野修身,松岡洋右。
剩下的一位大川周明可就其妙無比了,被查出患有梅毒(!)和精神病,因此免於起訴。
需要說明一句的是松井石根其實應該算乙級戰犯,但是南京大屠殺實在是罪大惡極,這才把他弄到東京去審判。而一般的概念是“東京審判”就等於“甲級戰犯”,所以松井石根也就叨光升了一級,被認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