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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小弟的訊息從學生群傳到了教官群那邊。大叔怕我誤入歧途,又不敢批評我,就只能客觀地從時間上減少我和柳本南川相處的時間。不過,他也沒有什麼話題可以說。慢慢地,我瞭解了全班的家庭基本情況。
不過,我不想幫忙。
諸伏景光的事情吃力不討好。
一方面,這是十五年前在長野縣的陳年舊案。身為唯一的目擊證人諸伏景光本人還失憶了。無論從時間上,或者地域上,都查起來很費勁。另一方面,我不確定諸伏景光自己知不知道,還是有意去迴避一個至關重要的事實——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殺人等最高刑為死刑的罪行公訴時效為15年。時間上已經過了罪行公訴時效,諸伏景光現在就算真的能找回殺人犯,還能做什麼?
我記得他哥哥諸伏高明似乎也是警察,他本人都沒有查了,就已經說明很多問題。
現在查出兇手,對受害者來說,光是道德難題就會給自己沉重的心理負擔。哪怕報復是情有可原,但法不容情。到頭來,只會把自己推入地獄。
老實說,我不信諸伏景光像這樣為了查兇手,費盡心思來當警察,在他知道兇手在哪裡後,會什麼都不做。就算短時間不做,長時間呢?而且,萬一兇手本人發生什麼事情,外界若有新聞媒體找事,第一反應也是會聯想到這人和諸伏景光有仇,推斷是諸伏景光下手的。這真拿著一些空穴來風的訊息隨意給人戴帽子的話,查起來不僅本人會有問題,連警視廳也會被不嫌事大的媒體記者弄得烏煙瘴氣。
這雖然是過分聯想了,但畢竟防患於未然。我的擔心跟教官們的擔心,或者跟他素未蒙面的那位大哥的顧慮都是大同小異的。
講真,還不如不查。或者,誰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