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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好詩詞好之外,對於法律的本質也就深刻的理解。她說的沒錯,用馬克斯關於法律的論斷,法律就是統治階級進行統治的一種工具,只要符合統治者的利益,維護統治者的利益就會透過立法把它上升為法律,強制推行實施。同時,為了更靈活地保護統治者的利益,統治者還法外施刑。因此,規定在當時的法律裡的東西,未必就是真理。
舉幾個簡單的例子:《唐律疏議》裡規定的八議制度,皇帝和親戚等八種人犯罪可以從輕處罰,即使犯了死罪,也可以朝堂商議,報請皇帝免死。再比如官當制度,也就以官當徒和以官當流制度,官員犯罪,可以用他的官位折抵刑期,九品以上六品以下的,一個官職可以抵徒刑一年,五品以上一品以下的,一個官職可以當徒刑二年;如果是公罪,折抵刑期更多。官員犯罪應該判處流刑的,折算成四年徒刑後用官職衝抵。要是官職少不夠衝抵的,還可是比照徒刑的年限用錢贖罪。
也就是說,當官的犯罪,可以用官職或者金錢來減免刑罰。這樣的法律規定,要是放在現代社會,別說是要立法了,便是有人這麼說出來,也會被唾沫星子淹死。
現代社會也有類似的例子,比如收容制度和勞教制度,在立法之初,絕大多數人都認為是應該的,可是現在卻廢除了,這就是立法者和立法思想發生了變化。現代法學屆不是有“惡法非法”的論斷嗎?什麼是惡法?所謂惡法,只是時代發展了,時過境遷了,有的法律已經不符合後來者的思想了,才會成為惡法,說收容制度勞教制度制訂之初就是惡法的論斷,本身就不是歷史唯物主義的態度。現在回頭看《唐律疏議》的這些規定,現代人覺得很荒謬,典型的惡法,可是那個時代,沒有人質疑,而且被認為是理所當然,延續使用了一千多年。——就多少法律規定能延續使用一千多年?
蕭家鼎用崇敬的眼光看著王妃,道:“既然法律應該靈活掌握,那又以什麼為標準呢?”
“禮!”王妃慢慢道:“合乎於禮,才是王道。禮法不能兼顧者,應以禮為先。”
這是正統的法律思想,也是千百年來中國古代法律人公認的思想。當法律跟禮不相容的時候,以禮為先。比如漢朝的時候有個案子,某甲沒有兒子,揀了一個棄嬰作為養子,後來養子長大後殺了人,甲就把他藏了起來。漢朝的法律藏匿罪犯是要處重刑的,可是董仲舒引用《春秋》上的父子一方犯罪,可以相互隱藏的話,沒有判父親的罪,這就是當時的法律跟禮的要求不符的時候,法官用禮來判案典型案例。這個判例也就成為了《唐律疏議》制訂親屬相互隱匿制度的依據之一。
不過,王妃這個話非常的原則,而她要蕭家鼎作特別處理的案子卻是非常的具體,到了具體的案例裡,要把握好法與禮的關係,就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了。搞不好就是違法辦案!
更何況,對於蕭家鼎這位一千四百年之後穿越而來的現在法律人,他心中的禮就不是古代封建禮教制度的綱常倫理了,而是現在社會的價值觀。這兩者間很多是不相容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比如未婚同居,現在社會思想裡,這種事情甚至連道德層面的問題都算不上了,可是古代卻是違背倫理的,屬於奸罪的一種。要受到處罰的。再比如很多現在的民事糾紛,在古代都要用刑罰手段處理,比如不當得利,古代是要打板子的。
因此,對於蕭家鼎而言,他還要面臨一個問題那就是如何在顧全封建禮教的同時,兼顧自己已經成了思維定勢的現代社會的價值觀。
想到這些,蕭家鼎感到頭都大了,他知道眼前這些案子,既然連王爺都覺得棘手,那就不會是很容易的事情,真的需要費很多的腦子的。
王妃見他沉吟不語,猜到了他的思想顧慮,溫言道:“你儘管放心去辦,有甚麼事情,我會給你兜著的。”
有了王妃這句話,蕭家鼎心中的一塊石頭便放下來了。從詩會上蜀王李恪的表現來看,李恪對這位王妃是非常的寵愛的,所以王妃的話,便是一把尚方寶劍,至少在益州地界是這樣的。
而且,這些是王妃交辦的任務,又已經把話說到了這種地步,蕭家鼎還有什麼好說的?他只能躬身領命,不可能拒絕。
蕭家鼎便上前拱手道:“在下一定盡力辦好。請王妃放心。”
王妃這才面露微笑,點點頭:“嗯!我聽王爺說,耿三奶奶跳塔自盡,你認為她是在保護後面的真正主使的人,是嗎?”
“是的。”
“你找到了後面的人了嗎?”
“沒有,因為耿三奶奶已經死了,線索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