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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但是老人家很執著,也不知道是從哪裡聽說了蜀王爺的王妃心地善良,便天天在王府面前跪著磕頭遞狀子。蜀王李恪也看過他的狀子,說這個案子處理沒有什麼問題,也沒有什麼理由不判處她兒子的死刑。
雖然唐律有規定,如果罪犯被判死刑,但是家中直系親屬有八十歲以上老人或者有重大疾病的直系親屬需要他供養,而家中同戶人裡沒有二十一歲以上到五十九歲之內的期親可以依靠,則可以將這種情況報請刑部上請皇帝最後裁決是否判處死刑。而本案中老人還有一個兒子,雖然這個兒子不願意供養老人,但這不屬於規定可以上請免除死刑的情況。所以不能上請的。
審查之後李恪認為這個案子不存在冤屈,讓老太太走。可是老太婆不肯走,還是天天跪在王府大門外面石階下磕頭求情。王妃最終還是被她感動了,便親自收了她的狀子,說盡力想辦法幫她達成心願。然後王妃把這個任務交給了蕭家鼎。
蕭家鼎一直在琢磨這個案子該怎麼辦。
要是在現代社會,這種案子屬於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而且又是在調戲婦女,晏二郎的行為多少有一點見義勇為甚至正當防衛的意思。所以,屬於那種不需要立即執行死刑的情況,可以判處死緩。但是,死緩是新中國的獨創,中國古代是沒有這種死刑方式的。而且,唐律各個罪名的刑罰基本上都是絕對刑,也就是具體的一個期限(死刑除外)。比如盜竊罪,唐律規定是“諸竊盜不得財。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都是具體的刑期。而現代刑法規定的盜竊罪,是一個量刑幅度,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正因為這種刑罰規定的絕對和相對的不同,古代法官處刑的自由裁量權非常小。
唐律規定的故意殺人,主要是指沒有預謀的臨時起意的殺人。本案就是這種情況。按照《唐律》的規定,“故殺人者,斬。”也就是故意殺人的,一律處以斬刑。不象現代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量刑是“死刑、無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彈性非常大,法官可以根據案情作出裁判,但是唐律的規定,法官就沒有可以選擇的餘地。
至於本案存在的一程度上的正當防衛性,這在唐律中是不考慮的。《唐律》規定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情況非常窄。只限於這樣幾種情況:一種是夜間無故闖入別人家的,“主人登時殺者,勿論。”第二種是雙方互毆,“後下手理直者,減二等。至死者,不減”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只是減輕處罰,沒有免除的,而且是一互毆狀態。第三種是祖父母、父母被人毆擊,子孫幫忙防衛的,“非折傷者,勿論,折傷者,減犯鬥折傷三等,至死者,依常律。”除此之外,都不允許防衛。
本案的這種情況,也不屬於可以正當防衛的範圍。故此,是沒有辦法以對方正在打罵調戲婦女為由而減輕處罰的,這是唐律跟現代刑法的差別之處,也正是蕭家鼎感到這個案子棘手的地方。
蕭家鼎這一路上一直在琢磨這件事情,到了現在,還是沒有一點思路。他決定還是去提審一下被告,看看情況。
因為這個案子剛剛審結,還沒有移送州府衙門,聽說蜀王要下來錄囚,就放在縣裡大牢等著。
蕭家鼎來到縣衙大牢,對案犯晏二郎進行提審。
這晏二郎犯的是故意殺人罪,可是,看他的樣子,卻並不是那種兇悍狠惡的樣子,給人一種不相稱的感覺,讓人不敢相信這樣一個瘦弱的人能一石頭把人砸死。可是,很多事情就是這樣,這就是人不可貌相的意思所在。
晏二郎對他的罪行供認不諱,同時也就那個被欺壓調戲的婢女和其他兩個目擊僕從的證言證明,所以這個案子本身並沒有什麼問題。蕭家鼎就跟他聊起來家常:“你殺人的時候,想到你老孃了嗎?你哥哥不管他,她現在是老無所依,你讓他怎麼辦?”
晏二郎垂頭落淚,哽咽道:“當時只是氣憤,也沒有想這麼多……,是我不好,沒有照顧好老孃……”
“你年紀也有三十四歲了嗎?怎麼還有沒有成親?”
晏二郎嘆了一口氣:“我們這些奴僕,除了主人恩惠賞賜婢女能成家之外,那有甚麼錢財娶妻,又哪裡有甚麼機會娶妻。”
“你們主人對你們不好嗎?”
“還行吧……”晏二郎說話有些吞吞吐吐的。
“既然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