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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力薦的,精通刑律,所以啊,這個案子只能請蕭執衣你親自看看,到底有甚麼地方存疑了。”
蕭家鼎道:“你們都看不出來,我哪裡就能看得出來了?”
話是這麼說,但是蕭家鼎還是饒有興趣地翻看了一下。鄧縣尉賠笑拱手,道:“那我就走了。”說罷,他邁步出門走了。
蕭家鼎簡單先翻看了一下前次上報時的判詞,案情是這樣的:本縣黃岩村的一個姓童的婦人,她的六歲的兒子不見了,她便四處尋找。結果在他們村邊的河水裡發現了兒子的衣服褲子,便請了人在河水裡打撈,結果撈上來一隻手臂!童氏從手臂的手腕處纏繞的鏈子認出是自己的兒子,便到衙門報官了。衙門差役在附近尋找,在不同的地方發現了另一隻手臂,還有雙腳,以及從腰部砍斷成兩截的軀幹,還有肚腸等內臟,最後,在臭水溝裡發現了一個小孩的頭顱,經過辨認,正是童氏的兒子。於是捕快便對全村人挨個進行詢問,有人說那天看見孩子的叔母趙氏曾經在這臭水溝處蹲著,他還打了一聲招呼,而童氏也證實此前曾見到趙氏與人私通,趙氏應該是惱羞成怒,殺死自己孩子洩憤。於是,捕快便將趙氏抓了起來。
康縣令親自升堂審訊,開始這趙氏不承認殺人,康縣令動用了刑具,最後這趙氏招供了,說她因為跟孩子爭吵,推了他一下,倒地時腦袋撞在石頭上死了,她害怕了,就把屍體分屍了,藉口打豬草,把屍塊和衣服褲子都放在揹簍裡,到處亂扔。由此破案,原審以故意殺人判處其斬刑。
他又看了州府的發回重審的批語,就一句話:“本案存疑。”
發回重審的案子,先要經過刑房審查,層報司法、縣尉,再經執衣稽核後,保送縣令,然後縣令根據重審的情況和草擬的判詞,再次升堂問案,最終作出判決。
這個案子負責重審的書吏,複查的司法、鄧縣尉,都覺得案子沒有什麼問題,所以報送到了蕭家鼎這裡。
蕭家鼎於是開始翻閱卷宗。卷宗材料不多,也就是一些口供和證言,另外還有仵作對屍塊的勘驗填寫的屍格,最後,還有收繳的分屍作案用的菜刀一把。他很快就把全部材料看完了,只是那把兇器菜刀,沒有移送過來。
剛剛看看,他的書童文硯就回來了,抱著一疊的判詞。放在了蕭家鼎的面前,擦了一下汗水,道:“全都超找出來了,都在這裡,是吳東海承辦的所有案件的判詞。”
蕭家鼎點點頭:“辛苦了,你去問問鄧縣尉,說童氏殺侄兒案分屍的兇器菜刀在哪裡?請他移送給我看看。”
文硯答應出去,很快又回來了,道:“鄧縣尉說了,兇器都存放在證物庫房裡,不能隨案移送,如果要看,只能去證物倉庫看,或者等康縣令升堂的時候看,那時候兇器會作為證據出示的。”
蕭家鼎點點頭,開始思索這個案子。
要說疑點,從現代判案的證據標準來說,這個案子肯定是證據單薄的。除了口供之外,唯一有力的證據就是那個村民看見童氏曾經蹲在那後來發現了死者頭顱的臭水溝邊的證言。其他的證言都沒有起到直接的證明作用。那分屍用的菜刀,因為沒有血跡鑑定,也不知道上面的血是不是就是死者的,甚至是不是人的。關於作案動機童氏的證詞又沒有其他證據印證,趙氏始終不承認自己與人私通,而她的口供又是在遭受了酷刑的情況下作出了,要是在唐朝,這是正當的取得證據的方式,但是對於來自現代的蕭家鼎來說,這個就有很大的疑點了。這種證據在現代屬於非法證據,是要排除的。這樣一來,這個案子的證據就非常的單薄了。
難道州府說的“本案存疑”,就是指的這個?
蕭家鼎馬上就否定了。因為學法制史他知道,在中國古代,口供是證據之王,只要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也可以定案。所以從唐朝時的定案證據標準來看,這個案子已經是證據充分的鐵案。所以,州府所說的存疑,應該不是說的證據是否充分的問題。
那州府所說的存疑又是什麼意思?
他百思不得其解。最終,他決定先寫下了同意刑房草擬判詞的意見,報給康縣令升堂問案再說。
康縣令看過之後,吩咐蕭家鼎道:“明日早上升堂審理此案,你告知鄧縣尉,讓他安排。”
蕭家鼎答應了,去找了縣尉,說了縣令明日要升堂。鄧縣尉趕緊安排衙役去傳證人、被害人明日一早到堂。安排好之後,鄧縣尉低聲問蕭家鼎:“執衣是否找到了案子的存疑之處?”
蕭家鼎搖頭道:“這個案子案犯已經認罪,又起獲了分屍的兇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