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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某,女,某高校應屆畢業生。最近,她和其他同學一樣,正在為自己畢業後的就業問題發愁。
經學校推薦,她來到某合資企業面試。
憑著自己的實力,嶽某一路過關斬將,直到最後一關:與部門負責人單獨面談。應聘時常常會遇到尷尬的事件,以前媒體曾多次報道,同寢室的室友也曾遇到過類似的事情,於是嶽某便偷偷帶上自己的微型錄音機。
提問幾個一般性的問題後,中年男考官突然單刀直入:〃你有男朋友嗎?〃儘管有一定的心理準備,嶽某仍有些措手不及,不知如何回答才能讓男考官滿意,她只得硬著頭皮回答:〃有。〃男考官似乎並不滿足,接下來的一系列問題讓嶽某心慌臉熱:〃你贊成婚外性行為嗎?〃〃你現在與男朋友過同居生活嗎?〃〃今後如果客戶對你提出性要求,你選擇合作還是拒絕?〃面對不斷的發問和男考官那咄咄逼人的眼光,嶽某隻好搪塞應付了事。對嶽某的回答,男考官顯然不滿意,意猶未盡的他居然拿起手中的尺子站起來,欲給嶽某測量〃三圍〃。嶽某實在無法忍受,抓起揹包,氣憤地衝出辦公室。
想到自己的應聘遭遇,嶽某彷彿被強迫吞下一隻蒼蠅,難受至極。於是,憑藉手裡的錄音資料,將這家企業的面試情況透過媒體曝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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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節:一 訂立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2)
該案例引出了這樣一個問題:難道用人單位可以利用招聘的機會,隨意詢問或瞭解求職者的一切情況嗎?
與一般民事合同一樣,勞動合同的訂立需經過雙方充分協商,並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訂立。而一旦訂立,非經雙方協商變更或法定原因,一般不得變更合同內容和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履行。因此,訂立勞動合同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為了使勞動合同當事人在締結勞動合同時,能夠對對方有一個比較全面的瞭解,避免或減少今後勞動爭議的發生,《勞動合同法》對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的知情權作出了規定。所謂知情權,簡單地說,就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瞭解有關資訊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一規定,說明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締約過程中享有知情權。
用人單位在行使知情權時,應當明確知道:知情權的範圍是與締結勞動合同有關的資訊。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可以瞭解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學歷、以前的工作經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從事具體工作有關的情況。求職者的個人隱私,則不屬於知情權的範圍。
上述案例中,男考官利用招聘的機會,詢問和了解嶽某對婚外性行為的看法和態度,超出了其知情權的範圍。這些問題不但與締結勞動合同無關,而且觸犯了嶽某的個人隱私。因此,嶽某完全有權在面試中,拒絕回答這些問題。當然,嶽某透過媒體將此事向社會曝光,也是作為弱者的勞動者,在無奈的情況下,採取的抵制、教訓用人單位,以及與用人單位的這種超越許可權行為進行鬥爭的方式之一。
另外,需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知情權行使的時間是在締約過程之中,勞動合同尚未訂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了締結勞動合同而相互瞭解對方。沒有締約意願的人無權瞭解他人的各方面情況。
我們提醒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要注意有關知情權的以下幾個問題:
(1)用人單位履行知情權的義務必須在訂立勞動合同前。
(2)勞動者履行知情權的義務必須在用人單位招用之時。
(3)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對用人單位相關的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這幾個關鍵資訊,應當予以充分的瞭解。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將這幾個關鍵資訊告知勞動者,那麼,就會產生勞動者不受單位規章制度約束的法律後果。
(4)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對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這幾個主要關鍵資訊應當予以充分的瞭解。如果勞動者沒有如實地向用人單位告知這幾個主要的關鍵資訊,或者有虛假情況,那麼,對勞動者帶來的將是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所以,知情權的享有必然會產生知情權的使用,即由知情權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常見的結果往往是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責任承擔的劃分難度比較大,比如應聘者勞動關係的狀況,特別是外地人的勞動關係狀況,用人單位不可能非常準確地瞭解。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