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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也。”靈芝《資持記》雲:“古云:如燒故經,安於淨處,先說《是法因緣生偈》已焚之。此乃傳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陷於重逆。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
問:借他人經而不還者,應犯何罪耶?
答:若因未還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決絕不還者,重罪。
問:盜僧物者,依何結罪耶?
答:若有守護主,餘人盜者,望守護主邊,結重;若主掌之人自盜者,亦犯重;若無守護主,餘人盜僧物者,亦犯重。
問:盜僧物者與盜佛物法物同結重罪。然亦有所異耶?
答:南山《行事鈔》雲:“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又《方等經》雲:“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靈芝釋雲: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捨棄也)
問:於三寶物若互用者,應有罪耶?
答:律中互用有種種,結罪亦有輕重,今略舉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寶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謂言不犯,但依律應結重罪。若當分互用者,如本造釋迦,改作彌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車乘,應結小罪。
問:白衣入寺,應與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見僧過者,應與食物;若在家二眾及識達俗士有入寺者,須說福食難消,非為慳吝。
第二節:人物
問:盜別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鈔》中,約二主分為七種。文義甚繁,今不具舉。
問:物主有財物,令他人守護為作護主。若此財物被賊所竊,應令護主為償還耶?
答:若護主謹慎不懈,賊來私竊或強迫取,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應令護主償還,若強徵者物主犯重;倘護主懈慢為賊竊者,護主必須償之,若不償者護主犯重。
問:手執他人之物,不慎而誤破者,應令其償還耶?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盜戒釋相概略問答(3)
答:不應令其償還。若強徵者犯重。
問:賊取財物已,物主應可奪還耶?
答:此事大須審慎,若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無論物主於己物已作棄捨心或未作棄捨心,皆不可奪,奪者犯重,因此物已屬賊故;若物主於己物已作棄捨心,無論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或未作決定得物想,皆不可奪,奪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須物主於己物未作棄捨心,盜者未作決定得物想,乃可奪還也。
第三節:非人及畜牲物
問:盜非人物者,應犯何罪耶?
答:有守護者,望守護主邊,結重罪;若無守護者,望非人邊,結中罪。
問:盜畜牲物者,應犯何罪耶?
答:輕罪。
第二章:有主想
問:若欲詳釋此章應依何顯示耶?
答:應依境想、缺緣等,具如南山《鈔》、《疏》中諸文廣明。
文繁義密,初機難解,今且從略。將來別輯《南山律在家備覽》,當於此義詳述之也。
第三章:有盜心
問:前雲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寶物而結重罪。是豈有盜心耶?
答:律列十種賊心,一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屬此類。靈芝《資持記》雲:“望為三寶,故言好心。若論愚教,還是賊心。”
第四章:是重物
問:何謂重物耶?
答:依律盜五錢或值五錢物,結重罪,是為結罪之分限。
問:何謂五錢耶?
答:諸釋不同,《南山律》謂,攝護須急,即以隨國通用之五錢為準。如此土今時,應以五銅圓為準也。
第五章:舉離處
問:何謂舉離處耶?
答:欲盜物時,若所盜之物未離本處,屬己不顯。故須於離處時結其正罪也。
問:亦有物未離處即結犯耶?
答:盜戒成犯,雖約離處,然其離相,不必物離,故律中明離處義,以十門括示差別。今且略舉。文書成明離處,約作字判斷即犯;言教主明高處,約口斷即犯——以言辭誑惑取者是;移標相明離處,即今丈尺度量之物;墮籌明離處,若計數籌、若分物籌是;異色明離處,若破、若燒、若埋、若壞色,皆屬此類;轉齒明離處,以盜心移轉賭具。如是等皆統名曰離處也。
第三門:開不犯
問:何謂不犯耶?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