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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部為我地方黨所控制,一部為投機分子所掌握,加以程陳(即程潛、陳明仁——筆者)接受我黨八條二十四款,使湖南得以和平解放的情況下,為了慎重妥當處理這批武裝,特根據華中局七月二十五日及八月廿日指示與各地情況,作如下初步處理計劃:
第一,現有地方武裝情況:
一、各系統武裝情況:(參考八月廿九日通報表)
二、由於過去環境,不能統一,因此各部分武裝,差別很大,從發展時間看,早的在去年11月以前,遲的到長沙解放以後,有的經過戰鬥有的根本未打過仗,從其成分看,更為複雜,較好的以省工委領導之姜亞勳部(湖南人民解放總隊第一支隊)農民群眾僅佔百分之二十,其他多為兵痞流氓、圈子(即幫會)無業遊民,各部隊首要人物,則多為退役、失業、被解放軍官,幫會大哥土匪頭子及一部分脫黨叛變分子,與軍統特務。紀律不好,不為群眾所真心擁護,但大多數(除少數敵特外)首要分子,見大勢所趨,都願在我黨領導下,找出路,但由於動機不純,多於一方面接受我黨領導,取得合法地位,一面暗地擴大武裝,以便於整編時,爭取功績換得地位,在不能滿足其私人慾望時,有的會不接受改編,拉走繼續為匪。
第二,三種情況十種型別:
湖南各地武裝,以性質分,基本上可分三類:
第一類,基本上黨可以領導掌握的,如姜亞勳部,但並不是黨可以全部掌握的,內部官兵成分複雜,上下級各部之間問題尚多,我們不能估計過高,這部分數目不大。
第二類,為投機武裝,到處拉力量,要地位,不管其以何面目出現均□(一字不清——筆者)人民武裝,這類武裝數目最大。
第三類,匪特武裝及一部地方武裝。
以目前情況具體區分可分為十種:
一、是我黨(地方黨)所領導的武裝,內部有黨的組織,經過戰鬥紀律較好,如省工委領導之湖南人民解放軍總隊一支隊姜亞勳部。
二、有黨的領導,但黨的組織不純,力量薄弱(不能起決定作用)其領導人與部隊成分複雜,紀律不好,不為群眾所歡迎,並未經過大的戰鬥鍛鍊的,如省工委之四支隊彭漢雲部。
三、地方黨的外圍組織,(湖南革命軍人民主促進社)所控制與組織的部隊,如常德的陳採夫。
四、華中局社會部城工部派出之被解放軍官,利用其舊關係,收羅失意的在鄉軍人,利用解放軍名義,拉攏敵人地方武裝(自衛隊等)封官加委,組織起來的武裝,成分複雜,紀律很壞,如“3130”之江南地下第四軍唐拔部隊。
五、在全國即將勝利的局勢下,一部分投機分子,乘機利用我解放軍名義,招兵買馬,任意加委,所組織的部隊,成分極端複雜,紀律很壞,曾與我兵團聯絡過的,如湘潭王作民,湘南李鐵山部。
六、敵人武裝,經我長期工作,可以控制掌握的,但今天仍在陳明仁兵團的,如232D憲兵十團保警大隊等。
七、工廠企業部門,帶有自衛性質的武裝,事先起義,或為我控制,或被迫留下的,如黃金洞礦警。
八、敵人地方武裝,看到我大軍南下,譁變過來的,如李高峰部。
九、敵偽縣區武裝,如保安團、自衛隊,留在當地未走的。
十、敵特土匪有計劃侵入我們內部,或潛伏偽裝過來進行破壞活動的,如湖南人民反共救國自衛軍毛肇勳部。
第三,處理原則:
第一類,基本上應是培植幫助,但應嚴格審查,清洗其壞分子(尤其是軍官)徹底改造、整頓與建立黨的組織,保證成分純潔與黨的絕對領導,方能成為地方武裝。
第二類,迅速堅決融化、改編、遣散達到消滅的目的,但應靈活政策,有步驟,其軍官應適當處理安排,但不再帶兵。
第三類,展開政治攻勢,分化瓦解孤立。配合以軍事清剿撲滅,與發動群眾展開反匪鬥爭,達到堅決迅速消滅的目的。對地主武裝暫不動,但持槍抵抗的應堅決消滅。
按各種情況,具體處理應是:
第一種,為黨較有基礎的部隊,經過戰鬥的,應是幫助培植的方針,但在整編前只保持原樣不再擴大,應嚴格審查徹底改造,加強領導充實骨幹,整編為分割槽或縣的地方武裝。
第二種,雖為我黨領導的武裝,但黨不起決定作用,並不為群眾所歡迎的,應加以整訓,改造清洗抽調不可靠幹部,適當分散,編入分、主力。
第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