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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建都長安,府兵都在關內,本強末弱。汴京地處關東,已經沒有山河之險,再弄府兵,地方反倒比京師強大,本弱末強,不是取亂之道嗎?”神宗似乎已經考慮過了,一說到府兵,張口就來了問題。
“陛下,府兵雖在地方,畢竟歸朝廷統一排程。有需要,完全可以調他們拱衛京師,不會弱本強枝的。”安石分析。
“還有。募兵是專業軍隊,府兵卻主要務農,打起仗來能像募兵那麼得力嗎?”神宗說出了又一個疑問。
“唐以前,包括唐代前期,沒有募兵,只有府兵,不照樣打勝仗嗎?關鍵在於平時訓練是否得法,將帥是否得力?訓練得法,將帥得力,府兵決不會差!而且,用民兵代替募兵,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有個過程。以臣的想法,該是停止招募,讓募兵自然減員,只叫保甲民兵漸次取代募兵。因此,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應當是兩種軍隊並存,也不會削弱國家的力量。”
安石想得不但遠,而且細,神宗雖然動心,但兩種軍隊並存卻又讓他擔心錢了:“有兩種軍隊,軍費開支不是更大了嗎?”
“不會大。保甲之兵養兵於民,費不了多少錢。即使小有破費,拿募兵相比就不算什麼了。一個募兵,恐怕至少能養二十個民兵!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省下募兵缺額的錢,就足夠保甲練兵用了。”這賬,安石也都算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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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遺事 第九十一回(4)
“愛卿想得很周到。是不是先將畿縣的保甲搞起來再說?”神宗說。
“微臣也是這麼想的。是否可以先請司農寺完善一下條例,再報皇上審批頒佈?這事將來也就由司農寺統管起來?”改組之後,安石最放心的已經是司農寺了。
司農寺的《京畿保甲條制》搞出來之後,皇上又讓再徵求一下兩府其他人的意見。文彥博與皇上一樣,一是擔心保甲隊伍中混進壞人;二是擔心代替募兵後,府兵強大會引起內亂。作為例子,他還特別提到唐德宗建中年間的藩鎮造反。安石反駁說,保甲混進壞人再多,也不會比現在的募兵成分更復雜,不擔心募兵作亂,卻擔心保甲致亂,說不過去。至於建中之亂,他則歸之於君昏臣奸的特殊情況。眼下天子聖明,大臣也沒有盧杞那樣的奸邪之人,怎麼還會有那樣的非常之亂?
安石既說得都不無道理,皇上也就不再猶豫,《京畿保甲條制》很快便正式頒佈施行了。條制主要有五項內容:
一是:十家為一保,五十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保長、大保長、都副保正,都由保內戶主擔任,除了能幹、品行好、勇於任事等,還得有相當的財產;尤其是大保長、都副保正,更得由大保、都保中財力最雄厚的人擔任。
二是:無論主戶客戶,家裡有兩個男丁的,就要選一個做保丁。單丁、老幼、疾患、女戶等,不管多少,一律就近附保。兩丁以上人家,還有身強力壯的人,也讓他們附保;有財力,人品又為大家所信服,可以讓這些人充任逐保保丁——就是依次在各保充任保丁。除明令禁止民間收藏擁有的武器之外,允許保丁自置弓箭等未被禁止的一切,鼓勵他們習武學藝。
三是:每一大保,每夜得派五個人在本保來往巡邏,輪流值班。遇到盜賊,及時擊鼓聲報,還要報告保長、大保長。同保的人,要立即追捕。盜賊進了其他保,要相互擊鼓通知,協同追捕。捉到盜賊,根據罪犯輕重,各有賞賜。賞賜來源,可取罪犯充公的家財。
四是:本保有人犯盜竊、殺人、放火、強姦、掠賣人口、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等,知道而不報告,依照保伍法,要判連坐罪。別的事,與自己無關,除法律允許告狀的之外,都不準告。知情不知情,都不算犯罪。有三個以上強盜藏在本保,且停留三日以上,如不報告,知情不知情,都要問罪。
五是:保內人口有變動,逃、死、遷移、絕戶等,都要申報縣裡。變動後,同保不及五戶,允許別入他保。外來人口,申報批准後允許附保;到十戶後,再成立新保。有來歷不明的人,允許本保捕押送官。每保都要立花名冊,將各戶與保丁登記在冊。有信送縣上,保長有權安排保丁輪流當差。
保甲條制先只在開封、祥符兩縣試行,等取得經驗後再次第推廣。
保甲條制頒行之前,兩個丞相位子就空了好多日子了。
陳昇之不是早就想退出旋渦了嗎?先是常請病假,後是正式提出外調,可皇上只准病假,不準調出。直到他母親去世,這才丁憂守喪去了。
公亮是眼見形勢漸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