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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內部職工等必須遵守的內部行為規則。它對外公開,申明公司的宗旨、營業範圍、資本數額、權利以及一系列為公眾瞭解公司所必須的內容。
這些內容從根本上決定了公司的組織原則,業務經營範圍和方式以及公司的發展方向,是書面的公司的組織和行動的準則。有些國家在立法上直接規定公司的章程須經公證才發生效力,中國公司法對此未予規定。也就是說,公證不是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發生效力的必經階段。公司章程,由發起人親自起草或由發起人委託的法律專家起草,經全體發起人一致同意,簽名蓋章,各執一份。一個公司如果沒有公司章程,就得不到政府部門的批准,也就無法成立。
公司章程的內容叫記載事項,一般公司立法中都有明確規定,包括絕對記載事項,如公司的名稱、經營範圍、公司所在地、股東情況、資本總額、每股出資額及各股東出資額、董事情況等,還有相對記載事項,如股東會的召集和決議方法、股東表決權的計算方法、解散事由的具體規定等;以及任意記載事項。公司章程的內容必須與公司法規定一致,必須服從於公司法,不得與之牴觸。
(4)有限責任公司名稱與組織機構公司要有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即要求有限責任公司必須選定自己的名稱,以保障公司及公司交易對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有限責任公司除要擁有自己的名稱外,還要求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內部組織機構。即一般應設立權力機構股東會,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董事會及公司業務及領導層人員的監督機構監事會,使各部門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