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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規定簡要說明:(1)公司分立決議與批准。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立,先由公司董事會擬訂分立方案,然後由公司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討論作出決議。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的,公司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司法》第227條)。
(2)進行財產分割。財產是公司設立的基本物質條件,也是承擔公司債務的保障,因此,進行公司分立,必須合理、清楚地分割原公司的財產,對於派生分立,是原公司財產的減少,對於新設分立,完全是公司財產的重新分配。
(3)編制表冊、通告債權人。《公司法》第185條第2、第3款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不按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第217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4)登記。公司派生分立,必然出現原公司登記註冊事項,主要是註冊資本的減少等變化和新公司的產生;新設分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