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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四十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四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十四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