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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為標準,而不論其股東國籍、股份認購或營業中心地等,也不須經中國政府認許,只要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即當然取得外國公司資格,有權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3.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程式
《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檔案,經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同時,《公司法》第226條規定:外國公司違反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關閉,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中國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採取的是比較嚴格的核準主義原則,這對促進開放時間還不長的中國國際經濟合作與交流的健康發展是很有必要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4.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的基本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201條、第202條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1)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代理人;(2)必須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需要規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3)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4)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
5.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的權利、義務
《公司法》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權利、義務作了概括的規定。
《公司法》第203條規定:“外國公司屬於外國法人,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分支機構不同於公司的子公司,無獨立的法人資格,自然也就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
《公司法》第204條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受中國法律管轄,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如違反中國法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將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而不因其為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而特殊。
6.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清算
根據《公司法》第205條規定,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進行清算。因其他原因而撤銷,是否必須清算,《公司法》未作規定。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清算程式依照《公司法》有關公司清算的規定執行。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國境外。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透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
第五條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
第六條 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七條 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轉換經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