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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
中國對此在《公司法》第145條中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約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因此,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的轉讓,要經背書或其他法定方式,轉讓後在股票上及股東名冊中都要記載股票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在一定期限內不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是為了方便股東大會的通知及股利分配的順利進行,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9.無記名股的轉讓
無記名股票因股票票面不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只要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對方就成為持股人,轉讓行為即告成立。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可按票面價進行,也可按發行價或市價進行,主要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商定。
《公司法》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即發生轉讓的效力。”在現代證券市場上,這種轉讓一般是透過證券商(經紀人)在證券交易所發出指令,由電腦系統撮合成交的。無須持股人與受讓人見面,轉讓效率比記名股票顯然要高。
10.股份轉讓的限制
股票轉讓自由,並不是絕對的,為了保護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法律往往對某些特定人像發起人、董事、監事、經理所持股份的轉讓及股票受讓人範圍作必要限制。例如,規定公司正式成立前所認購的股份不得轉讓;公司不得形成公司自有股份;以實物出資的股份在一定期間內禁止轉讓等等。
中國公司法對發起人、董事、監事、經理,國家授機投資的機構轉讓所持股份及公司收購股份有以下規定:根據《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根據《公司法》第148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但這種轉讓或購買必須經過審批,具體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許可權、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登出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時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登出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因此,對於股份發行的限制,公司法已作出具體而詳細的規定。目的在於督促發起人、董事、監事和經理忠誠謹慎地為公司服務,把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結合在一起。公司資本的變化對公司的發展影響巨大,因此需要特別規定,要依法定程式進行並變更登記和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的規定正是緣於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否則抵押沒有效力。
11.上市公司及其應具備的條件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上市公司是其股票經批准可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於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向社會公開、大量發行,因此對其經營情況,資本總額,股東人數,信譽及行政程式上有一定的要求,以維護股票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股票交易的順利進行,鞏固社會、經濟的正常、穩定秩序,防止和制止社會混亂,保護社會和公眾的私益。
《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1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6)國務院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