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0 章 刑庭(五)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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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周位面。
上官婉兒奇道,“他們的公訴人,不只是要舉證證明被告人違法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還要出示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嗎?”
那
() 這個公訴人……怎麼感覺有些……複雜?
武則天道,“公訴機關和被告人籤的那個認罪認罰,就已經將被告人的從寬從輕情節考慮了進去。”
上官婉兒點頭,“所以,婉兒不太能理解。”
武則天望著天幕,語氣平和,“公訴機關畢竟是政府部門。”
姜海藍不止一次對她的當事人說過,量刑要看檢察官和法官如何考慮,她只能儘量去爭取。
這是自然,律師又不是政府的人。
“被告人自己和他們的辯護律師,可以當庭出示證明自己罪輕或無罪的證據。”狄仁傑若有所思,“沒錯,他們的法律規定中,有一些從輕減輕情節。”
這一部分從寬情節的證明材料,公訴人可以出示,被告人和辯護人可以出示,法官可以依職權調查。
嗯……
從一定層面上來說,他們這樣規定必有其合理性。
避免判決判得不夠精準。
姜海藍是怎麼說的來著?
狄仁傑思考了一會兒,恍然大悟,“罪責刑相適應。”
姚崇認真地聽著辯護律師們舉證,檢察官針對該項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也讓他了解到哪些可以作為減刑的依據,哪些不行。
比如提前退繳“違法所得”,提前繳納罰金,可以證明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認罪態度?
羈押期間表現良好,證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具有悔過的決心?
至於殘疾?姚崇皺了皺眉,一級殘疾人是什麼意思?就像之前提到過的傷情鑑定、傷殘鑑定一樣,殘疾到何種程度也是可以做鑑定的嗎?那一級是輕還是重?
宋璟不大能理解,那犯人上有八十歲的老母親要贍養,下有兩個未滿十歲的幼子要撫養,為何公訴人會說這份證明材料不能作為給被告人從寬處理的證據?
尊老愛幼……
他想著各家思想,想著法律。
微微一怔。
啊,是了,後世的法律規定的從輕減輕情節,並不包括被告人的家庭情況。但在“司法實踐”中,未必就不會考慮,因為公訴人和法官都是人。
可法律沒規定,律師當庭提出來,公訴人自然是要反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