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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了,趕快收拾了一下之前的東西,跑出錄影廳,這時火勢已經很大,但是李慶偉知道自己這個錄影廳沒有經營執照,是違法經營,擔心受到懲罰,猶豫再三不敢報警,拖延了時間。
由於沒能及時報警和滅火,加之建築耐火等級又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足,又沒有疏散指示標誌和照明及消防器材,致使起火後迅速蔓延擴大,產生大量一氧化碳氣體,其中六人中毒身亡,多人踩踏受傷,還有被大火燒傷多人,這些人一直在醫院搶救,還有幾個沒有脫離生命危險<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reads();</script>。
從整體看,包廂區比大廳燒燬嚴重,大廳比錄影廳燒燬嚴重,大廳與包房區之間的門框、廳上部的橫樑水泥牆皮脫落,13、15、16號包廂東牆皮脫落嚴重,屋頂木橫樑全部塌落而其它包廂完好,從整體看15號包廂燒燬最嚴重。
13號包廂木橫樑北側炭化嚴重而南側輕,16號包廂衛生間木橫樑南側炭化嚴重而北側輕,由此認定15號包廂為起火部位。
14號包廂的門框比13、15、16號包廂燒損輕。15和13號包廂之間的隔斷已燒殘,15和16號包廂之間的隔斷也已燒殘,15號包廂與走廊之間的隔斷燒殘。
15號包廂牆皮脫落嚴重。牆皮上出現場“v”形痕跡。在15號包廂距東牆1.26米、距北牆0.4米處發現一石英管式電暖器殘體,認定起火點位於電暖器接近的可燃物處。
提取15號包廂的導線熔痕、炭化物、牆壁煙痕、其它房間的沙發布和沙發中的聚氨酯泡沫塑膠進行鑑定,未檢出汽油等易燃液體,沙發布和聚氨酯泡沫塑膠均為易燃材料,未發現有導線自身故障而形成的熔痕。
經選擇與現場條件完全相似,相同型號的電暖器及同種類的可燃物進行模擬試驗,證明石英管式電暖器能夠引燃其靠近的易燃材料。而且引燃時間與實際時間基本相符合。
透過調查。排除了放火、電氣線路故障、自燃等原因引起火災的可能性,此起火災是由於15號包廂內的石管式電暖器長時間通電,熱輻射烤燃可燃物導致火災。
然而經過經理和值班員工齊泰回憶。當天15號包廂並沒有人,而電暖器他們這裡是有,因為晚上看錄影時,有的人會冷。他們就會出租,出租的話要交押金。用完後離開時費用從押金里扣,把剩下的錢再退給他們。
當天晚上有很多人租了電暖器,都登記在案,而逃離火災現場的人都說自己離開時。屋裡的電暖器都在,沒人借出去過。
透過火災現場調查,按照租賃的登記。確實都在現場,然而吧檯處電暖器卻少了一個。值班員工齊泰說他確實不知道電暖器少了,在白天的時候他還清查過,當時確實沒有少,至於晚上為什麼會少他不知道。
經過警察多次詢問,值班員工交代,他晚上把大門鎖了之後,見沒有人再來,於是他就到了走廊盡頭的1號廳看了幾場錄影,差不多2點鐘的時候,因為受錄影的影響,齊泰就想著給自己女朋友打個電話,一直打到發現著火。
後來14號房間的趙大寶和小寡婦也證實,當時發現著火時,15號包廂確實有個通電的電暖器,當時電暖器正對著沙發。
從實驗可以得出,當時電暖器出現在15號廳的時間,應該是凌晨零點左右,也就是值班員工齊泰離開工作崗位,進入1號廳的時間,那個時間有人在吧檯拿了電暖器,進入沒有人的15號廳,插上電暖器後離開房間。
之後2點多的時候齊泰從1號廳出來,回到吧檯,什麼異常都沒有發現,一直打電話。
一直到凌晨3點多趙大寶發現15號房間有煙,那時15號房已經著火,但是趙大寶沒有告訴任何人,便和小寡婦離開,當時齊泰還在吧檯打電話,看著趙大寶兩人離開<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reads();</script>。
在兩人離開後沒幾分鐘,齊泰發現15號包廂著火,然後告訴經理,但是為時已晚。
看過現場勘查報告後,郭一寧繼續說道:“經齊泰回憶,來他們錄影廳的都是熟人,經常來看錄影,在他印象裡並沒有發現有什麼生人,對當時在錄影廳的人也進行了調查,發現他們都在自己包廂裡,從未出去過,所以縱火犯不是這裡面的人,應該是後來進入錄影廳的人,值班員工齊泰在崗期間並沒有發現有人進入錄影廳,也就是說,這人很有可能是在齊泰進入1號包廂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