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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吧,*的秦始皇發明了“連坐”法,一人犯事,不但全家遭殃,而且全村也得遭殃的。這個連坐法的條文裡,沒有規定村裡的世族該連坐,也沒有規定不該連坐。在往朝,那都是“有福不同享,有罪即同當”的,到了這時期,世族長期都是超然於法律之外,不在其律之中。據說這個問題曾引起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劉宋朝“高層”因此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廣泛“調研與研究”,最後的結論是:世族犯事,庶民必須連坐,而庶民犯法,世族可以不連坐。如犯罪非常嚴重,那麼士大夫可以讓奴婢去頂。奴婢大都是士大夫的通房丫頭,應該說是他們的“副職夫人”。犯了事情,一把手超然,讓二把手三把手把責任擔當起來,以示負責,表明了“以法治國”的姿態。

在南北朝當官的妙處還不在這裡,妙的是其立案標準不是2000元為底線,恐怕是5萬、50萬兩銀子吧。更妙的是,他們對官員搞的“刑偵手段”特別好玩。秦漢以來,官員如果當上了“犯罪嫌疑人”,那麼往往都會“大刑伺候”,朱元璋更是剝皮揎草,逼著他“老實認罪”。而南北朝呢,他們用的是“測立”法,官員若是犯了貪汙、瀆職等等犯罪情事,就把他推到一個高一尺的圓頂土垛上,每天“罰站”兩次,每次“罰站”7刻。古代每一晝夜劃為100刻,7刻大概是一兩個小時吧,“罰站這麼久”,得讓他恢復體能啊,所以,完成了一天內兩次“罰站任務”後,可休息3到5天,然後再審。當然旁邊會有審訊官時不時審問一句:“你貪汙了嗎?”或是“你瀆職了嗎?”或是“你*良家婦女了嗎?”只要你閉口不答,連續“罰站”幾次,每次都不認罪,就可以免除“刑罰”。

上面說的是一般幹部,到了更高階別的幹部,那就不用“罰站”了。在外面讓幹部“罰站”丟人現眼,多不雅觀,有損形象不是?所以,大概到了刺史府官那一級,不用“罰站”審問法,用的是“斷食”方式來“逼供”,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雙規”以後,關在“屋子”裡,不給他飯吃。當然,每天都是可以喝粥的,那粥有無營養就得看這官平時與司法人員的關係如何了。關係好的,可能喝得上八寶粥;關係不好的,那就對不起,是稀粥了。這邊喝粥,旁邊依然還是有法官在審。如果你連續被關了1000刻,依然行使著你的“沉默權”,那麼,恭喜你,沒事啦,可以無罪釋放了。

不論是“罰站”,還是“斷食”,這裡的關鍵是你是抗拒還是不抗拒、是坦白還是不坦白。如果坦白,既然你自己都承認了,那還有什麼話可說?關黑屋子裡去吧;如果你抗拒了,你堅決不認罪,那麼,好,你是個意志堅定的好乾部,國家需要這樣的好乾部,繼續當官去吧。坦白從寬,如果你還年輕,那麼有牢給你坐的,直把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如果恰好是過年時節,那麼,堅決抗拒吧,你馬上就可以回家過年了,“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哦,那是疑罪,疑罪從無,沒罪。

暗權利 第一章(9)

你不知我也不知

東漢的楊震先生不大敢做貪汙之事。楊市長去東萊任太守,鉅野縣縣長王密趕忙越過縣界來迎迓,把楊市長安排到自己的地盤上視察工作。夜半時分,王縣長“走夜路”,敲門來彙報工作,順便把密碼箱呈上來。楊市長不肯收,王縣長於是就“勸說”:“一點小意思,不成敬意,況且三更半夜的,沒誰知曉。”楊市長正色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何謂不知?”

據說,王縣長只好悻悻地把金子重放到密碼箱裡去了。

天知,地知,你知,我知,這四知裡頭,大家都應該明白,前“兩知”,是楊市長打的官腔,等於是說:行賄是黨紀不容許的啊,是法律不容許的啊!有資格納賄的,誰沒在臺上這麼說過?後“兩知”才是真話,許多的貪墨案子被拱出來,就是因為你知我也知。其中的“你”若是被雙規了,一五一十把行賄的情況交代出來,“我”能不承認?是直接送的,“我”在場,“你”在場,哪裡耍賴去?楊震怕就是怕這一點。有怕就好,一怕,就怕出來一個“四知”佳話流傳的清廉好領導來。

你知、我知這兩知,其實是壓在貪官頭上的一個揮之不去的夢魘。若是你不知我也不知,咱們不直接交易,成立一箇中介公司,成立一個行賄受賄的辦事處,那多好!歷史上還真有這麼做的。這創舉是一個沒讀多少書的太監李蓮英弄的點子。

李蓮英是個通天人物,能夠通達最高領導榻榻米邊的,都是通天的,所以,他是地方官員公關的第一人選。但是這傢伙不太好接觸,省長來京辦事,他都可能睬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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