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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蒙古社會中,大汗是最高統治者,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他用不著用所謂仁義道德來粉飾自己的行為,因此法律的階級實質暴露得更加明顯。按當時的習慣,大汗的言論、命令就是法律,成吉思汗頒佈的“大扎撒”就是記錄成吉思汗的命令。成吉思汗的“訓言”也被稱為“*令”。一切是非功過都以是否符合大汗的利益和意志為轉移,符合的就是“合法”,否則就是“非法”。汗權是高於法律之上的,大汗擁有對他的任何子民生殺予奪的權利!
成吉思汗的法律規定了各類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規定時的處置辦法,如規定萬夫長、千夫長和百夫長們,“要在年初和年終時前來聆聽成吉思汗的訓誡(必裡克)”,回去後要實力奉行,管好自己的軍隊。“如果他們住在自己的營盤(禹兒惕)裡,不聽訓誡(必裡克),就像石頭沉沒在深水中,箭射入蘆葦叢裡般地消逝得無影無蹤。這樣的人就不適於當首長。”“萬夫長、千夫長和百夫長們,每一個都應將自己的軍隊保持得秩序井然,隨時做好準備,一旦詔令和指令不分晝夜地下達時,就能在任何時刻出徵。”“居民在平時應像牛犢般地馴順,戰時投入戰鬥應像撲向野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