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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仍有一定市場。青少年在婚姻上不能嫁(娶)自己所愛,而只能順從父母的安排,與自己不愛甚至根本不認識的人結婚,這對有一定文化知識、視野比較開闊的青年人來說是難以接受的,常常激起他們的強烈反抗,有的甚至以死相爭,為此發生的悲劇很多。江西省撫州地區十起女青年自殺事件中,七起是屬於上述誘因自殺。某縣三位陳姓女青年集體自殺也是一個典型:18歲的陳××已有六年“戀愛”史,當他12歲時,父母便為她訂了婚。六年中,兩人從不說話,只偶爾用眼睛斜瞟幾下;第二位陳××訂婚更早,10歲,未諳世事,父母便為她安排了一切。長大後對無愛情可言的婚約十分不滿;第三位陳××生性活潑,從小愛唱戲,父母也為她早早訂了婚,但她卻愛上了鄰鄉戲班的一男青年演員,於是決意退婚,父母卻堅決反對。這三個 同病相憐的姐妹仿效戲中抗婚小姐的情景,約定同時自殺。死後第二天,人們才在一個偏僻的山坡上發現她們的屍體。作者所調查的成都市郊某縣,地處川西平原,土地肥沃,物產豐富,地理環境很好,文化生活、科學技術以及人們的思想境界遠比偏遠山區進步。然而,因父母包辦婚姻造成的自殺死亡在1983~1985年,達28人,佔自殺死亡總數的7.3%。對此,張怡妮在分析了改革後廣東農村女性自殺現狀時指出:造成女性輕生的原因之一是傳統的道德觀念與女性的追求相沖突。這首先表明在婚姻傳統陋俗與女性追求婚姻自主的意識相沖突。改革、開放給農村地來了文明的資訊,隨著社會視野的開闊和人際交往的擴大,年輕女性的擇偶標準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她們許多人逐步擺脫婚姻由父母作主的舊觀念,敢於追求與自己情投意合而且有才能的郎君,這必然與仍以“實惠”為準則的父輩產生衝突。這種衝突常常對峙強烈。對方誰也不肯讓步,結果使許多女青年以死相抗。
不自主的婚姻對男青年同樣會造成自殺的壓力。青年男女因婚戀受阻,無法結成百年之好而相約自殺殉情的,歷年來各地均有發生。
如何處理戀愛中發生的矛盾,也是青少年時期的一大難題。戀愛糾葛很容易使青年喪失理智,作出衝動之舉。在這個問題上,見異思遷,朝秦暮楚,“腳踏兩隻船”,爭風吃醋以及人們常見的“三角戀愛”、“多角戀愛”等,都有可能成為青少年自殺的直接誘因。如女青年××,18歲,與一部隊幹部戀愛兩年,總覺得平時不能在一起是個遺憾,後來本單位一男青年有追求她,××左右為難。一次三人同時見面,兩個追求者險些拳腳相鬥,她十分痛苦,乃服大量安眠藥自殺,幸被及發現送醫院搶救得以還生。後來作者與之交談,她聲稱:當時看到他們二人爭鬥的局面,覺得這是自己造成的,夾在中間左右為難,無論與誰好都會傷另一個人的心,自己死了,這一切都不存在了。她自殺的原因,除了不成熟的早戀是一個方面的原因之外,戀愛中朝秦暮楚,同時與兩人保持曖昧關係也是一個方面的原因。
⑶不良的家庭教育和不和諧的家庭關係
這是造成青少年自殺的最大誘因。成都郊區某縣1983~1985年9—25歲的青少年自殺死亡97例,直接因家庭因素引起的56例。佔57.7%,其中最常見的誘因是不良的家庭教育與不和諧的家庭關係。
家庭是人生的啟蒙學校,家長則是孩子第一位啟蒙老師,家長們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將對孩子產生巨大的影響。處於成長期的青少年同樣深受家庭的影響,對家庭的依賴也很重,儘管他們在生理上早熟,但心理仍未定型。十幾歲的青少年,可塑性與自尊心都很強,父母有責任對他們進行必要的、良好的教育,以使他們順利度過“心理斷乳期”,儘快成熟起來。但遺憾的是,有相當一部分家長認為這一時期已無需對孩子進行什麼教育,採取放任不管的態度;或者仍然沿用兒童時期的粗暴方法教育青少年,以至挫傷了他們的自尊心;或者因為忙於工作或自己享樂而無暇履行自己的教育義務。凡此種種,都可能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造成消極影響。
家庭教育的型別可分為四種:*型、溺愛型、專制型、放任型。根據筆者的調查,不同的家庭教育型別對自殺的影響大為不同。見表7—2
表7—2 自殺死亡與家庭教育型別
家庭教育型別 自殺死亡人數 合計 %
男 女
*型 4 6 10 0.9
溺愛型 32 23 55 38.2
專制型 28 25 53 36.8
放任型 7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