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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在創口兩端可發現多條平行的淺表劃痕,喉頭、氣管及食管多被切斷;在頸椎骨體的表面,常有許多條淺表切劃痕跡。刎割持刀手上,拇指與食指間常附有血跡,另一隻手背上可見噴濺血跡;若是較重的成傷工具,多形成砍創。砍創多集中在額部,並且有多條平行的砍創,少數有重疊現象,碰創也多集中於頭部。
此外,還有投水現場、*現場等等。投水現場常留有鞋襪、照片或其他物品,入水處留下腳印,有的身負重物或捆綁手足,其捆綁的方式及結釦皆自己所能完成。*現場多在室內,房門內閂,現場遺留有易燃物體的氣味;也有少數在室外公開引火*的案例。
3、自殺事件的確證——遺書
自殺者時有遺書留下,這對於確定是否為自殺起著重要的作用。
所謂遺書。是指死者生前所寫的,死後留給有關人員的書信材料,也叫“絕命書”。但“絕命書”多為貶義,如對自殺犯罪者留下的遺書多稱為“絕命書”。遺書不同於遺囑,後者更多地是從法律意義的角度而言,是遺囑製作人(死者)對自己死後某些問題的看法及處理意見?(如對財產的處理),可以是書面形式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有的遺囑還可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遺囑可以是遺囑製作人親筆所寫,也可是他口授,別人記錄的。自殺事件中的遺書,一般是書面形式的,近年來也發現有自殺者留給親人的錄音磁帶。書面形式的遺書必須是自殺者本人親筆所寫,其目的,不在於產生某種法律後果,而在於使有關人員在面臨自殺者的死亡結果時不致引起混亂,如避免自殺與意外事故、正常死亡、犯罪等的混淆,避免在處理自殺者死後有關問題時發生爭執等。遺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⑴闡明死亡性質。這是遺書中首先要說明的問題,不一定是直接說明,但從遺書的內容來看,完全可以確認死者是死於自殺。
⑵說明自殺的原因。這是遺書中最重要的內容,自殺者寫遺書的目的,主要是說明自殺的原因,或對所處的環境提出控訴,並從自己的角度譴責與自殺者有關的人和事。
⑶後事安排。對後事的安排也是遺書的一個重要內容。有的自殺者想的很周到,對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往來賬目、財物的清償。子女的安排、撫養、教育、有關物品,特別是心愛之物的清理、轉讓、贈予等均作了細緻的安排。
遺書具有真實性的特點。所謂真實性,首先是指所述死亡性質為自殺的真實性。至於自殺原因的真實性,不是絕對的,而是指自殺者站在自己的角度對導致他自殺的原因的真實看法和想法;也許這些思想、看法在常人看來是無足輕重、不屑一顧的,但對自殺者本人來說,卻是真實的。
自殺者寫遺書的動機因不同的自殺原因而差異很大,有的是出於抗爭和呼助;有的則是為了辯白對自殺者本人有重大意義的某一事實,如名譽被辱等,以示自己的清白;還有的只是單純的為了說明自己的死亡是自殺造成的,等等。但書寫遺書的人,都有很堅定的自殺意念。
作為自殺的確證之一,遺書一般在現場發現,也有的是在自殺者身上查見,還有的是在自殺前就先行寄出。遺書都系自殺者所書寫,用以證明自殺。但在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為逃避打擊,有可能用偽造遺書或強迫被害者寫下遺言的辦法,將他殺偽裝成自殺。當對遺書的來源及其真實性發生疑問時,應當對遺書進行筆跡鑑定,以確定其真實可靠性,並結合現場勘查、屍體檢驗認定死者是否確係自殺。
附:自殺者遺書一封
××,女,供銷社臨時工,被供銷社主任*,並揚言要長期霸佔她,不堪忍受,乃離家自殺。
親愛的爸爸、媽媽:
當您們看到此信時,她已經到了您們找不到她的地方去了。從此從您們心中失去了,原諒女兒這麼做。
爸爸,媽媽,我恨我自己!為什麼是個女人?!為什麼世界對我那樣的不公平?!雖然我只有十七歲,但是,現在我也沒可留戀這個不該屬於我的人生。
對於一個十七歲的人,她正是夢想著許多追求,有許多理想,對未來充滿許多美 麗的幻想,可是,她不能有這樣的幻想,而是她很痛苦。家裡人不同意她談戀愛,那時她想到過死,可最終沒有走上那條路。現在,一條披著人皮的狼正纏著我,這隻狼使我恐懼,而又不敢聲張,不能反對,因為他擁有最大的使用權,他可以隨便叫你做什麼。如今,他要霸佔我,我不能失去一個女人的人格!如果我不答應他的無理要求,也許我會失去我的工作,到那時,您們肯定不理解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