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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國家對此亦很推崇。但嚴格說來,這並不屬於自殺學的研究範疇。
⑻從導致自殺動機的不同,可作以下分類:
追求性自殺:為追求某種虛無縹緲的境界或堅信不疑的信念而自殺,多見於宗教、迷信引起的自殺,例如為追求“成仙”、“登天”而自殺。
抗爭性自殺:自殺者為滿足某種需要,達到某種目的而不惜生命的自殺行為,如戀愛中被情人拋棄,為使對方回心轉意或感到內疚、後悔、痛苦而自殺。
逃避性自殺:為逃避某種令自殺者尷尬或恐怖的處境而引起的自殺,例如畏罪自殺。
內疚性自殺:自殺者由於作了某種有悖於道德、良心和感情之事,深深自責,無以擺脫而自殺。例如將兒子夏斐毒打致死的吳玉霞,對自己因望子成龍心切,用打罵方法教育孩子,最後釀成悲劇的作法十分悔恨,終於在投案後自殺身亡。
呼助性自殺:自殺者由於處於某種令自己不滿,又不為處界所理解的境況中而自殺,其目的在於引起社會關注,藉此改善同類處境。如少年兒童因不堪忍受粗暴的家庭教育而自殺。
洗刷性自殺:為洗刷外界無中生有強加於自身的有損自尊和名譽的汙垢而自殺,多見於流言蜚語引起的自殺。如少女表示自己的清白而自殺。這實際上是一種自我辯護行為。
絕望性自殺:由於肉體上或精神上的不治之症,導致絕望心理產生自殺。如久病厭世而自殺。
威脅性自殺:行為者為達到某種目的而採取殘害肉體的方式,對與之有關的人進行恐嚇,由於行為過激而導致死亡。例如對戀人說“你若不答應,我就死在你面前”,即屬此類。實質上,這是一種非蓄意性致死行為。
⑼根據引起自殺的誘因的不同,可將自殺分為;婚戀、家庭及鄰里糾紛引起的自殺;
經濟、榮譽損失引起的自殺;宗教迷信引起的自殺;久病厭世引起的自殺;精神病態引起的自殺;親人早喪引起的自殺……等等。
第二章<;五>;
〈五〉自殺現場
自殺行為一般都有現場可查,並可以不只一個。例如在家服毒後,跑到辦公室倒地死亡,這就出現了服毒和死亡兩個現場。由於許多自殺案件在發生前徵兆不明顯,往往都是在自殺後才為人所知曉,因此對自殺的研究常常是在行為後果發生後進行的回溯性研究,這樣,研究自殺現場就成了研究自殺的第一步。許多自殺資料都可以從現場上獲取,認定自殺、研究自殺均離不開自殺現場。
那麼,什麼是自殺現場呢?
凡是發現自殺死亡者屍體的場所、或實施自殺行為並遺留有自殺痕跡的一切場所,都是自殺現場。具體的說,就是在一定時期、一定範圍的地域場所內,自殺者在進行自殺活動及自殺前後的有關行為中,必然會同周圍的人、事、物產生聯絡,並使之發生改變,這些與自殺事件相關聯的人、事、物,就構成了自殺現場。
1、自殺現場的一般特徵
自殺現場常與兇殺、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死亡現場相混淆。但由於自殺是行為者有意地自我結束生命的過程,畢竟與其他現場不同。自殺現場的一般特徵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⑴室內現場門窗多緊閉,房門內閂。
自殺者的本意是故意結束自己的生命,為不讓別人發現後加以阻止或搶救,常趁家人外出或無人之機,內閂房門,遮掩窗簾,以免讓人發現。在悄然無聲中,順利達到結束生命的目的。
⑵室外現場多在較偏僻的地方。
自殺者選擇室外自殺時,往往在過往行人極少的偏僻處所,如荒山叢林、山岩熔洞、寂靜角落等,獨自前往,處處提防,躲避他人;或在深夜人靜時實施自殺行為。但出於呼助、抗爭動機而自殺者,為造成一定影響,也可在熱鬧市區實施自殺行為。
⑶現場不亂,無搏鬥痕跡。
由於自殺是在無外來干擾的情況下自行實施,往往現場保持原來的整潔、平靜、毫無凌亂現象及搏鬥痕跡。如果在實施自殺的過程中,一種方法或方式未逞,決意自殺者就可能採取其他方式,故亦可以看到現場有凌亂的表現。但究其現場上的遺留物,均系本人所留,這就與他殺現場的凌亂感(遺留有罪犯的痕跡或物品)有著明顯的區別。
⑷現場遺留物
自殺者大多是因為某種無法調和的矛盾而自殺,這些矛盾往往給自殺者造成精神上、心理的創傷。因此,他們大部分可能在自殺前留下徘徊不安的痕跡以及遺書、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