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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國家安全等目的,綜合運用外資、土地、金融、稅收等多種手段,加強對外資流入房地產市場的管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總體來看,這已成為國際上通行做法。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3年各國匯兌安排與匯兌限制》,187個成員中,有137個成員對外資投資房地產進行管制。其中既有發展中國家也有發達國家,既有貨幣可兌換國家還有不可自由兌換國家。
限制外資的動機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防止土地資源對外流失。土地是不可再生性資源,由於考慮到土地資源的稀缺性,越南、保加利亞等國家禁止外國投資者購買土地。瑞士對外資購房要求審批非常嚴格,有時需要經過州和聯邦兩級政府批准。捷克、斯洛伐克、波蘭僅允許外資購房用於與居民結婚、外交等自用性質。對外資購房的嚴格限制完全排除了外資投機性購房。
第二,保護公共利益和國家軍事安全。出於公共利益考慮,紐西蘭對購買保護區內毗鄰地區的外資須進行誠信審查。而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土耳其規定,外資在軍事區、安全區和鄉村不得購買房地產。阿根廷則規定外國投資者購買邊境地區房地產需要國防部批准。
第三,防止外資炒作。泰國吸取亞洲金融危機教訓,禁止外資流入房地產行業。澳大利亞、塞普勒斯、紐西蘭、波蘭等國對外資購買房地產有面積限制。澳大利亞還規定外國公司不得購買住宅,除非該公司將此住宅作為其在澳工作的高階行政管理人員的住所。新加坡規定有特殊貢獻的外國公司才被優先考慮允許購買房地產用於高階管理人員居住。印度規定,外資購買房產必須事先得到印度儲備銀行的批准,而且只限於購買住宅,一般不允許將租金收入或房屋出售後的收益部分匯出。
國外限制外資流入房地產市場,主要透過交易和匯兌環節進行。總體來看,由於交易環節處於買賣發生階段、實際外匯資金轉移之前,往往是管制的重點環節。匯兌環節作為實際外資資金流入或匯出的階段,已伴隨物權的變動,更多事後是作為管制的輔助環節。因此,絕大多數國家都在交易環節就有所限制,有的還把管制從交易環節延伸到兌換環節。此外,各國對居住用房的管制相對工商用途更加嚴格,對外國人比對僑民嚴格,對投機性購房比對自用房地產嚴格,且管制措施也有所不同、特色分明。
限制外資的管制方法一般可分為八類。
第一,限制外資投資或購買房地產的區域。例如,阿根廷、愛沙尼亞、墨西哥、巴基斯坦,紐西蘭、土耳其等國限制外資購買邊界和海岸線附近的房地產。捷克禁止外資購買農林地。
第二,限制外資投資或購買房地產的面積。例如,塞普勒斯、新加坡、波蘭規定,對外資購買超過一定面積、規模的房地產需要審批。
第三,限制外資投資或購買房地產的金額。如澳大利亞、保加利亞對外資購房超過一定金額有審批或報備的要求。
第四,限制投資者的身份。如捷克、波蘭、丹麥以及斯洛伐克都規定,外資獲得房地產途徑僅限於外資因繼承或共同財產分割、與本國公民結婚滿足一定年限、獲得本國永久居留權或住滿規定年限、外國外交機構、原先就有自有土地的外資、金融機構、經合組織和歐盟居民建立的營業機構。
第五,限制外資投資的用途。一些國家區分商業用地、工業用地、農業用地和居住用地,通常對工商業用途的房地產購買比較寬鬆,對居住用房較為嚴格。如新加坡、巴基斯坦不限制為工商業目的的購買,對其它購房嚴格限制。又如澳大利亞、芬蘭等國僅允許自用、休閒等性質的房地產交易,不允許投機性購房交易。
第六,限制外資持有房地產的比例。如美國、菲律賓對外資土地擁有權規定了上限比例;澳大利亞對外資購房金額規定了最高上限。
第七,規定外資持有房地產的最低年限。如澳大利亞、埃及、波蘭、丹麥等國規定,持有房地產1—5年以上才可交易。此外,有些國家對外資投資還設有禁止性條款。例如,保加利亞、越南禁止外資購買土地;捷克禁止外資法人機構購買農業或林業用途的房地產。菲律賓規定外資對土地的擁有權不能超過40%。
第八,設立行政性稽核措施,包括:(1)事先審批,如俄羅斯、烏克蘭、瑞士;(2)事先報備,如瑞典、西班牙;(3)要求向有關部門登記,如蒙古。(4)匯出環節設定限制。例如,智利要求外資匯出轉讓房地產所得時向銀行提交出售證明。塞普勒斯規定,外資必須用外匯購買房地產,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