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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相關 古代婚姻制度
中國自夏啟建立夏朝開始,統治者實行的就是家國相通、親貴合一的宗法制度,為了維繫這種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組織形式,統治者在政治實踐中推行從上到下的嫡長子繼承製,而為了保證嫡長子的純潔性,在婚姻上,夏、商、週三代均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謂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許一個。除嫡妻以外,男子還可以合法地擁有數量不等的側室,即“妾”。《禮記。曲禮》記載:“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但是,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個。嫡妻所生,是為“嫡系”,其他妾媵所出,是為“庶出”。嫡妻及其子女,與妾媵及所生子女,在家庭中有著明顯不同的地位。這是由宗法觀念十分重視嫡庶之別所決定的。嫡庶無別,嫡長子繼承宗祧和權位的原則就無法維持,勢必導致整個宗法的紊亂。
西周時期,統治者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血緣關係的氏族組織,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血緣關係、政治關係高度一致的宗法政治制度。以政治、血緣雙重標準構建“家”、“國”一體的宗法政權體制。“家”是西周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以血緣上的親疏和血統上的嫡庶為標準,整個社會被劃分成不同層次的“大宗”、“小宗”。
在西周典型的宗法政治體制下,婚姻制度具有明顯的宗法特徵。西周宗法性婚姻制度為秦漢以後歷代封建王朝所效仿、採納。
根據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在於延續宗法血脈,《禮記昏義》中記述婚姻“合兩性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
宗法制度注重親疏、嫡庶的區別。為明確嫡庶,西周實行一夫一妻制。據《禮記曲記》記載,西周時期,“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公候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明媒正娶的嫡妻只有一個,不得以妻為妾,也不得以妾為妻。因此,秦漢以來,歷代封建王朝均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關係的成立,必須得到家庭與社會的認可。就家庭而言,首先必須經父母同意,沒有父母同意,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就社會而言,男女締結婚姻,必須經媒人說合。“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這一原則,為後世沿用,形成“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制度。
古代的婚姻禮儀。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一娶親程式,周代即已確立,最早見於《禮記·昏義》。以後各代大多沿襲周禮,但名目和內容有所更動。
一、納采
六禮之首禮。男方欲與女方結親,請媒妁往女方提親,得到應允後,再請媒妁正式向女家納“採擇之禮”。《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古納采禮的禮物只用雁。納采是全部婚姻程式的開始。後世納采儀式基本循周制,而禮物另有規定。
二、問名
六禮中第二禮。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卜吉合八字。《儀禮·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鄭玄注:“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凶。”賈公彥疏:“問名者,問女之姓氏。”
三、納吉
六禮中第三禮。是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古時,納吉也要行奠雁禮。鄭玄注:“歸卜於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於是定。”
四、納徵
亦稱納成、納幣。六禮中第四禮。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禮記·昏義》孔穎達疏:“納徵者,納聘財也。徵,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男方是在納吉得知女方允婚後才可行納徵禮的,行納徵禮不用雁,是六禮唯一不用雁的禮儀,可見古人義禮之分明。歷代納徵的禮物各有定製,民間多用首飾、細帛等項為女行聘,謂之納幣,後演變為財禮。
五、請期
又稱告期,俗稱選日子。六禮中第五禮。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親迎娶的日期。《儀禮·士昏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徵禮。”請期儀式歷代相同,即男家派使進去女家請期,送禮,然後致辭,說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後使者返回覆命。
六、親迎
又稱迎親。六禮中第六禮。是新郎親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禮儀。《詩經·大雅·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