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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殊為不值也。
從1946年2月22日,喬治丒肯楠(George Kennan)由莫斯科大使館向華盛頓發了第551號長電報,到第二年他以“X”筆名在《外交季刊》(Foreign Affairs)上發表大文章。美國一路在用大戰略圍困它眼中的敵人。1950年,繼肯楠之後,保羅丒尼茲(Paul Nitze)又指匯出第68號檔案(NSC…68),更積極地泰山壓頂……接著下來的一連串思維,都是要用軍備競賽拖垮蘇聯。後來蘇聯垮了,美國又重施故伎,要拖垮中國,事實上卻是拖垮兩岸,如果所謂“###”分子聰明,應該坐山觀虎鬥,看大陸與美國軍備競賽,自己閃開。但這些臺灣人太笨了,不但自己不閃開,反倒為美國做看門狗,還自費買骨頭、被主子大賺骨頭錢做看門狗,這不是賤賤賤賤的“賤種”嗎?這個島上,只有一個先知點破了這一賤相,這先知就是我,在我登高一呼:“做看門狗還要自己花錢買骨頭嗎?”以後,也聽到不少覺悟之聲。我自己沒有自用汽車,所以常在計程車中聽到不少人民的語音、訊息、動態,也算一得。
我是2004年12月11日當選的。早在當選前38天,11月2日,我就發表了我對這第一目的的意見。我寫道:
一、1979年1月1日,美國在《中美建交公報》中,白紙黑字地作出兩個承認:(一)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二)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箇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二、3個月零10天以後(1979年4月10日),美國私下裡推出一部《與臺灣關係法》,並向前追溯3個月零10天,把生效時間拉到與上面的《中美建交公報》同一天,做了另一種自相矛盾的白紙黑字,鬧出美國開國以來的一個笑話。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我選“立委”的第一目的(2)
三、根據1979年3月13日的美國“國會記錄”,在《與臺灣關係法》立法時,就有參議員忍不住質問:在我們已承認北京是中國唯一的政府以後,我們怎麼能給臺灣武裝呢?這豈不是支援中國的一個叛亂省份嗎?這是笑話之一。
四、臺灣在中國憲法裡相當於美國的一個州。美國憲法第一條明定任何州都不得與外國訂約,美國既然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過去與臺灣的許多約定怎麼還能在《與臺灣關係法》中聲言繼續有效呢?參議員質問:難道美國能夠不經加拿大的同意,就跟加拿大西邊的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勾肩搭背嗎?這是笑話之二。這個笑話,在《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關於與臺灣關係法的聽證會記錄》第48到49頁中,美國人可以臉紅地看到。
五、更可笑的是,《與臺灣關係法》只是美國國內自說自話的法律。全世界任何國家和地區都無義務受它約束,包括被它自行夾帶的臺灣在內。它根本不是約束性的雙邊條約,既然不是條約,別人(包括臺灣)為什麼要聽他的?
六、正因為《與臺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所以它在第二條B項第二款中明說是基於“美國政治上、安全上與經濟上的利益”,但沒說是基於臺灣的這三種利益。臺灣自然可以基於它自己的利益,自為解釋。
七、目前對臺灣最有利的解釋是:《與臺灣關係法》第二條B項第五款明定美國“以防禦性武器供應(provide)臺灣”,所謂“供應”,並不是軍售或軍購,它可以解釋成“贈予”,解釋成“求你收下”,解釋成“我不要了,放在你家”,解釋成“為了保護我們‘美國政治上、安全上與經濟上的利益’,請你笑納,多多使用”……
八、臺灣還可以比照英國等國的模式,“不花分文”地取得美國防禦性的武器。最新的報道是10月17日英國《獨立報》報道的:布萊爾首相曾指出,讓美國部署導彈,可使英國不花分文獲得防禦性武器,同時,數個東歐國家均表達高度意願,尤其是波蘭。
九、臺灣的尊嚴在美國笑話中被屈辱、臺灣的尊嚴在美國國內法中被作弄,臺灣在為美國流淚、流汗,花錢換來的卻是流血。軍備競賽能否帶來太平,暫不討論,但是臺灣被美國屈辱和作弄的尊嚴和荷包,我們一定得撿起來、保護好。我們決心不再花錢買武器了,一如看門狗無須自己花錢買骨頭;美國基於他自己“政治上、安全上與經濟上的利益”要武裝臺灣,至少至少,臺灣拒絕再買骨頭了。
我把上面這9點宣告加了總標題《2300萬,別再做笨蛋——李敖就軍購案的宣告》,全部意思,一張紙就列舉無遺。這9點寫得